通过互联网信息平台发布转让车票信息会构成犯罪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3 02:18
近年来,黄牛倒卖车票的手法越来越丰厚,本来只在站台上卖,可是简单被警方捕获,现在因为互联网信息兴旺,就能够把车票信息发布到网上等买家自己上门,那么,经过互联网信息渠道发布转让车票信息会构成犯罪吗?为了给你回答相关的疑问,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常识,供您阅览,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网友咨询】
经过互联网信息渠道发布转让车票信息会构成犯罪吗?
【律师回答】
我国刑法第227条第二款规则: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说》进一步对情节严峻的景象进行了规则,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许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货车票凭据,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许不合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227条第二款规则的“倒卖车票情节严峻”。倒卖车票行为侵略了国家对车票的正常办理次序,司法实践中,只需有依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意图,实施了倒卖车票的行为,即构成该罪。经过互联网发布转让车票的信息,并经过车票买卖而获取利益是一种特别的新式倒卖车票的行为方法。实践中,有依据证明行为人经过互联网信息渠道发布车票转让信息,依照详细购票者的要约购入特定车票,然后加价卖给购票者,只需到达情节严峻规范的,即构成倒卖车票罪。
相关常识:倒卖车票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办理活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峻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许为了卖出而购买车票、船票。本罪的实质在于其意图是否经过加价卖出而取得,至于其意图是否完成则不影响其性质的确定。所谓车票,是指旅客凭其乘坐各种陆上从事旅客运送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远程汽车票等。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货车票凭据亦属本条所称车票性质。所谓船票,则是指凭其乘坐水上从事旅客交通运送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
本罪属情节犯,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有必要到达情节严峻的程度才干构成其罪,情节不属严峻,即便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峻,主要是指屡次倒卖的;因倒卖获利较大的;倒卖数额巨大的;内外勾结套购车票、船票倒卖的;形成恶劣影响的;抵抗依法进行的查询的;等等。依据1999年9月1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说》[1]的规则,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许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货车票凭据,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许不合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峻。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能够构成,依本节第231条的规则,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施双罚制。
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直接成心,且以两利为意图,此乃本罪在片面方面的两大构成要件,缺一不能构本钱罪。
假如你的状况比较复杂,本站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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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27条第二款规则: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说》进一步对情节严峻的景象进行了规则,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许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货车票凭据,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许不合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227条第二款规则的“倒卖车票情节严峻”。倒卖车票行为侵略了国家对车票的正常办理次序,司法实践中,只需有依据证明行为人以牟利为意图,实施了倒卖车票的行为,即构成该罪。经过互联网发布转让车票的信息,并经过车票买卖而获取利益是一种特别的新式倒卖车票的行为方法。实践中,有依据证明行为人经过互联网信息渠道发布车票转让信息,依照详细购票者的要约购入特定车票,然后加价卖给购票者,只需到达情节严峻规范的,即构成倒卖车票罪。
相关常识:倒卖车票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略的客体为车票、船票的办理活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峻的行为。所谓倒卖,是指购买车票、船票后加价卖出或许为了卖出而购买车票、船票。本罪的实质在于其意图是否经过加价卖出而取得,至于其意图是否完成则不影响其性质的确定。所谓车票,是指旅客凭其乘坐各种陆上从事旅客运送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如火车票、公共汽车票、远程汽车票等。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货车票凭据亦属本条所称车票性质。所谓船票,则是指凭其乘坐水上从事旅客交通运送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价票证。
本罪属情节犯,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有必要到达情节严峻的程度才干构成其罪,情节不属严峻,即便有倒卖车票、船票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峻,主要是指屡次倒卖的;因倒卖获利较大的;倒卖数额巨大的;内外勾结套购车票、船票倒卖的;形成恶劣影响的;抵抗依法进行的查询的;等等。依据1999年9月1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说》[1]的规则,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许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货车票凭据,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许不合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属情节严峻。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到达刑事责任年纪、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能够构成,依本节第231条的规则,单位也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施双罚制。
片面要件
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直接成心,且以两利为意图,此乃本罪在片面方面的两大构成要件,缺一不能构本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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