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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协议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06:04
事例:
夏某系某公司股东,由于种种原因,其股权挂号在王某、薛某、赖某名下。实践上,公司由夏某出资组成,王某、薛某、赖某没有出资。2011年12月,夏某欲将王某、赖某名下的股份转到薛某名下,遂告诉王某、赖某与薛某签定股权转让合同,约好王某、赖某的股份悉数转给薛某,王某、赖某别离付出薛某股权转让款10万元、16万元。后王某、赖某帮忙办理了股权改变挂号。2012年薛某向法院申述王某、赖某,要求依照合同约好付出股权转让款。
法院审理查明,王某、赖某、薛某均为“名义股东”,实践股东为夏某,判定王某、赖某与薛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驳回薛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名义股东,又称挂名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好,赞同仅以其名义参加建立公司,实践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名义股东。依据《公司法》的规则及《合同法》的实在意思表明准则,本案中王某、赖某、薛某都是名义股东,其签定的股权转让合同并非根据“原告转让股权、被告付出对价”的意思表明,故两边所签定的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相关法律知识: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别人,使别人获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的品种:
1.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
2.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
3.即时股权转让与预定股权转让
4.公司参加的股权转让与公司非参加的股权转让
5.有偿股权转让与无偿股权转让
名义股东就是在注册机关(或为注册机关或为公司股东名册,视公司性质不同)挂号为股东,但实践不享有股东权力和责任的公司或法人。
通常情况下,名义股东不享有实在的股东权力,完全由实在股东决议其所得收益,从这一点能够看出实在股东才是暗地的实践操控人,名义股东虽名义持股,但并不是实在的股东。可是,一旦呈现危险,名义股东仍是有或许由于其名义上的持股联系而与实在股东承当连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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