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离婚协议的注意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07:09一、是否躲避法令、躲避债款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则: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薪酬、奖金,出产、运营的收入等归夫妻一起一切。夫或妻对一起一切的产业,有相等的处理权。
在离婚产业切割胶葛中,有适当一部分是因债款或计划外生育等问题而搞假离婚,往往将夫妻一起产业在协议离婚时归一方一切,债款反而由实践欠债的一方承当,使得许多债款无法完成。尽管法令上对此作出限制性规则,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起债款仍由两边归还,但时过境迁,在履行中往往不尽人意。
二、是否存在诈骗行为
夫妻两边中的一方往往在成婚时有的采纳诈骗手法或许钳制、骗得的方法收取成婚证;在离婚时,以诈骗、诈骗的方法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夫妻一起产业或许假造债款妄图侵吞另一方产业等等,民政机关因为法令规则的局限性,很少予以检查。
三、是否存在违法性
在非诉离婚协议中,当事人因为法令知识和文化水相等要素的影响,在缔结协议时往往存在违法现象。
四、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当事人在缔结协议时,常常对履约的时刻、地址、场所、方法等重要要素缺少紧密的组织,导致日后无法操作。
五、是否具有强制力
一般离婚配偶都有一些对立和仇恨,加之日后经济承受能力及再婚等要素的影响,负有给付责任的一方不可能平心静气地准时付款。而非诉离婚协议不具有法令的强制力,到时侯还得走诉讼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