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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撕毁借条的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3 05:22
[案情]2003年7月23日,史某因生意周转缺少资金向王某告贷50000元,当日,史某出具借单后,许诺在三个月内还清悉数告贷本息。次年2月,王某向史某催问告贷,史某以忘掉告贷利率为由要求王某出示借单,然后趁王某不备将借单抢到手中撕毁。王某随机捉住史某并向公安机关报结案。     [不合]本案在处理进程中,对史某的行为怎么确定,有三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史某的行为不构成违法,由于史某争夺并撕毁的借单自身毫无经济价值,史某并没有侵略别人的产业权力。因而,史某的行为不构成违法。    第二种定见以为,史某趁王某不备,公开攫取王某的借单,不合法占有王某的私有产业,王某的行为构成争夺罪。    第三种定见以为,史某的行为构成侵吞罪。史某抢过王某的借单撕毁,意图是为了不合法占有借单所载明的债务,史某的行为契合侵吞罪的构成要件,应按侵吞罪进行处分。    [分析]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    一、史某撕毁的借单是载明史某与王某之间债务债务联系的凭据,王某有权凭此借单向史某要还告贷。但是史某为了赖帐,趁王某不备夺过借单撕毁,使得王某的债务无法完成,实际上是造成了王某产业损失、削减,而史某却因而将本应偿还给王某的告贷不合法占为己有,获得了产业上的不法利益。史某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成心侵略别人的合法产业一切权,契合侵略产业罪的构成要件。因而,史某的行为构成违法。    二、侵吞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将代为保管的别人产业或许合法持有的别人忘记物、埋藏物不合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争夺罪则是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公开攫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 的行为。两者的共同点是均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损害的目标都是自己无一切权的公私资产,且均成心的行为。而两罪的不同点则是侵吞罪中行为人侵吞的资产是行为人业已合法持有的,亦即内行为人的合法操控之下的资产。“合法持有”则是以合法的方法,获得对别人资产的暂时的占有权或暂时的运用权,但持有人不享有一切权。持有人将他物\"变合法持有为不合法一切“是侵吞罪的最大特征。本案中史某经过假贷的方法占有王某50000元告贷,史某可以对这笔告贷进行运用和收益,但这50000元告贷的一切权始终是归于王某的。王某对史某享有的债务实际上便是享有要求史某在告贷到期后将50000元告贷的占有权搬运给己方的权力,而这种权力的载体便是史某出具的借单。史某为了到达不合法占有的意图,撕毁借单,契合侵吞罪的构成要件和违法特征。虽然史某在违法进程中运用了趁人不备,公开攫取的手法,但这仅仅是史某占有王某产业所采纳的一种方法,史某攫取的借单自身并没有价值,即便作为纸片来看,其价值也是微乎其微的,因而,借单自身并不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所以单纯从史某的争夺行为并不能构成违法。只有当史某撕毁借单今后,才到达了消除借单所载明的债务债务联系,才到达了不合法占有50000元告贷的意图。综上所述,本案史某的行为应确定为侵吞罪更为稳当。                             【阅读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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