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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投案自首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6 10:33
假如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有自首或许建功体现的,人民法院在判定的时分,能够从轻处理。可是在司法实践中,自首、建功怎么承认是一个难题。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怎么承认投案自首的司法解说有哪些呢?今日,听讼刑事辩护律师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期望对您有用。
自首、建功司法解说一、二、三
解说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
( 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法释(1998)8号
为正确承认自首和建功,对具有自首或许建功体现的违法分子依法适用惩罚,现就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解说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
(一)主动投案,是指违法现实或许违法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许虽被发觉,但违法嫌疑人没有遭到讯问、未被采纳强制办法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投案。
违法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许其他有关担任人员投案的;违法嫌疑人因病、伤或许为了减轻违法成果,托付别人先代为投案,或许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过没有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许司法机关盘查、教育后,主动告知自己的罪过的;违法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预备去投案,或许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并非出于违法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朋奉劝、伴随投案的;公安机关告诉违法嫌疑人的亲朋,或许亲朋主动报案后,将违法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确以为自首。
(二)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是指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后,照实告知自己的首要违法现实。
犯稀有罪的违法嫌疑人仅照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违法的,只对照实供述部分违法的行为,确以为自首。
一起违法案子中的违法嫌疑人,除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一起违法现实,才干确以为自首。
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后又翻供的,不能确以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定前又能照实供述的,应当确以为自首。
第二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被采纳强制办法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罪过,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或许判定承认的罪过属不同种罪过的,以自首论。
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关于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详细承认从轻、减轻仍是革除处分,应当根据违法轻重,并考虑自首的详细情节。
第四条被采纳强制办法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罪过,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或许判定承认的罪过属同种罪过的,能够酌情从轻处分;照实供述的同种罪过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分。
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则,违法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露别人违法行为,包含一起违法案子中的违法分子揭露同案犯一起违法以外的其他违法,经查验现实;供给侦破其他案子的重要头绪,经查验现实;阻挠别人违法活动;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嫌疑人(包含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体现的,应当确以为有建功体现。
第六条一起违法案子的违法分子到案后,揭露同案犯一起违法现实的,能够酌情予以从轻处分。
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则,违法分子有检举、揭露别人严峻违法行为,经查验现实;供给侦破其他严峻案子的重要头绪,经查验现实;阻挠别人严峻违法活动;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其他严峻违法嫌疑人(包含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严峻贡献等体现的,应当确以为有严峻建功体现。
前款所称“严峻违法”、“严峻案子”、“严峻违法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许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惩罚或许案子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许全国规模内有较大影响等景象。
解说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职务违法案子承认自首、建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定见
法发〔2009〕13号 2009年3月12日
为依法惩办贪婪贿赂、不尽职等职务违法,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说的规则,结合办案作业实践,现就处理职务违法案子有关自首、建功等量刑情节的承认和处理问题,提出如下定见:
一、关于自首的承认和处理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建立自首需一起具有主动投案和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两个要件。违法现实或许违法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把握,或许虽被把握,但违法分子没有遭到查询说话、讯问,或许未被宣告采纳查询办法或许强制办法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主动投案。在此期间照实告知自己的首要违法现实的,应当确以为自首。
违法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许有关担任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
没有主动投案,在办案机关查询说话、讯问、采纳查询办法或许强制办法期间,违法分子照实告知办案机关把握的头绪所针对的现实的,不能确以为自首。
没有主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以自首论:(1)违法分子照实告知办案机关未把握的罪过,与办案机关已把握的罪过属不同种罪过的;(2)办案机关所把握头绪针对的违法现实不建立,在此规模外违法分子告知同种罪过的。
单位违法案子中,单位团体决议或许单位担任人决议而主动投案,照实告知单位违法现实的,或许单位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主动投案,照实告知单位违法现实的,应当确以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主动投案,但照实告知自己知道的违法现实的,能够视为自首;拒不告知自己知道的违法现实或许躲避法令追查的,不应当确以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主动投案并照实告知自己知道的违法现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确以为自首。
关于具有自首情节的违法分子,办案机关移送案子时应当予以阐明并移送相关根据资料。
关于具有自首情节的违法分子,应当根据违法的现实、性质、情节和关于社会的损害程度,结合主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告知违法现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体现等详细情节,依法决议是否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以及从轻、减轻处分的起伏。
二、关于建功的承认和处理
建功有必要是违法分子自己施行的行为。为使违法分子得到从轻处理,违法分子的亲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露别人违法行为,供给侦破其他案子的重要头绪,或许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嫌疑人的,不应当确以为违法分子的建功体现。
据以建功的别人罪过资料应当指明详细违法现实;据以建功的头绪或许帮忙行为关于侦破案子或许抓捕违法嫌疑人要有实践效果。违法分子揭露别人违法行为时没有指明详细违法现实的;揭露的违法现实与查实的违法现实不具有相关性的;供给的头绪或许帮忙行为关于其他案子的侦破或许其他违法嫌疑人的抓捕不具有实践效果的,不能确以为建功体现。
违法分子揭露别人违法行为,供给侦破其他案子重要头绪的,有必要经查验现实,才干确以为建功。检查是否构成建功,不只要检查处案机关的阐明资料,还要检查有关现实和根据以及与案子定性处分相关的法令文书,如立案决议书、拘捕决议书、侦办终结陈述、申述定见书、申述书或许判定书等。
据以建功的头绪、资料来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能确以为建功:(1)自己通过不合法手法或许不合法途径获取的;(2)自己因原担任的查缴违法等职务获取的;(3)别人违背监管规则向违法分子供给的;(4)负有查缴违法活动责任的国家机关作业人员或许其他国家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便当供给的。
违法分子检举、揭露的别人违法,供给侦破其他案子的重要头绪,阻挠别人的违法活动,或许帮忙司法机关抓捕的其他违法嫌疑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或许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惩罚的,应当确以为有严峻建功体现。其间,或许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惩罚,是指根据违法行为的现实、情节或许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惩罚。案子现已判定的,以实践判处的惩罚为准。可是,根据违法行为的现实、情节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惩罚,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节经依法从轻、减轻处分后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确以为严峻建功。
关于具有建功情节的违法分子,应当根据违法的现实、性质、情节和关于社会的损害程度,结合建功体现所起效果的巨细、所破获案子的罪过轻重、所捕获违法嫌疑人或许判处的法定刑以及建功的机遇等详细情节,依法决议是否从轻、减轻或许革除处分以及从轻、减轻处分的起伏。
三、关于照实告知违法现实的承认和处理
违法分子依法不建立自首,但照实告知违法现实,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酌情从轻处分:(1)办案机关把握部分违法现实,违法分子告知了同种其他违法现实的;(2)办案机关把握的根据不充分,违法分子照实告知有助于搜集定案根据的。
违法分子照实告知违法现实,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一般应当从轻处分:(1)办案机关仅把握小部分违法现实,违法分子告知了大部分未被把握的同种违法现实的;(2)照实告知关于定案根据的搜集有重要效果的。
四、关于赃款赃物追缴等景象的处理
贪婪案子中赃款赃物悉数或许大部分追缴的,一般应当考虑从轻处分。
纳贿案子中赃款赃物悉数或许大部分追缴的,视详细状况能够裁夺从轻处分。
违法分子及其亲朋主动退赃或许在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过程中活跃合作的,在量刑时应当与办案机关查处案子过程中依职权追缴赃款赃物的有所区别。
职务违法案子立案后,违法分子及其亲朋自行拯救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许违法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拯救的经济损失,或许因客观原因削减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能够作为酌情从轻处分的情节。
解说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若干详细问题的定见
为标准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建功准则的运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方针,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等规则,对自首和建功若干详细问题提出如下处理定见:
一、关于“主动投案”的详细承认
《解说》第一条第(一)项规则七种应当视为主动投案的景象,体现了违法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根据《解说》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则,违法嫌疑人具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也应当视为主动投案:(1)违法后主动报案,虽未标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问询时告知自己罪过的;(2)明知别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招认违法现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承认违法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问询时主动告知自己罪过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纳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阻隔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办法期间,自意向履行机关告知没有被把握的违法行为的;(5)其他契合立法原意,应当视为主动投案的景象。
罪过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查、教育后,主动告知了违法现实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违法有关的物品的,不能确以为主动投案。
交通肇事后维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陈述的,应确以为主动投案,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一起系违法嫌疑人的法定责任,对其是否从宽、从宽起伏要恰当从严把握。交通肇事逃逸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应确以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议对其是否从宽处分以及从宽处分的起伏。
违法嫌疑人被亲朋选用绑缚等手法送到司法机关,或许在亲朋带领侦办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照实招认违法现实的,尽管不能确以为主动投案,但能够参照法令对自首的有关规则酌情从轻处分。
二、关于“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详细承认
《解说》第一条第(二)项规则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除供述自己的首要违法现实外,还应包含名字、年纪、工作、住址、前科等状况。违法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状况与实在状况虽有不同,但不影响科罪量刑的,应确以为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后隐秘自己的实在身份等状况,影响对其科罪量刑的,不能确以为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
违法嫌疑人屡次施行同种罪过的,应当归纳考虑已告知的违法现实与未告知的违法现实的损害程度,决议是否确以为照实供述首要违法现实。尽管投案后没有告知悉数违法现实,但照实告知的违法情节重于未告知的违法情节,或许照实告知的违法数额多于未告知的违法数额,一般应确以为照实供述自己的首要违法现实。无法区别已告知的与未告知的违法情节的严峻程度,或许已告知的违法数额与未告知的违法数额恰当,一般不确以为照实供述自己的首要违法现实。
违法嫌疑人主动投案时尽管没有告知自己的首要违法现实,但在司法机关把握其首要违法现实之前主动告知的,应确以为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
三、关于“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自己其他罪过”和“不同种罪过”的详细承认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纳强制办法期间,向司法机关主动照实供述自己的其他罪过,该罪过能否确以为司法机关已把握,应根据不同景象区别对待。假如该罪过已被通缉,一般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在通缉令发布规模内作出判别,不在通缉令发布规模内的,应确以为还未把握,在通缉令发布规模内的,应视为已把握;假如该罪过已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视为已把握。假如该罪过未被通缉、也未录入全国公安信息网络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应以该司法机关是否已实践把握该罪过为标准。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采纳强制办法期间照实供述自己其他罪过,该罪过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罪过属同种罪过仍是不同种罪过,一般应以罪名区别。尽管照实供述的其他罪过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把握违法的罪名不同,但照实供述的其他违法与司法机关已把握的违法属选择性罪名或许在法令、现实上亲近相关,如因纳贿被采纳强制办法后,又告知因纳贿为别人获取利益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应确以为同种罪过。
四、关于建功头绪来历的详细承认
违法分子通过贿买、暴力、钳制等不合法手法,或许被羁押后与律师、亲朋会晤过程中违背监管规则,获取别人违法头绪并“检举揭露”的,不能确以为有建功体现。
违法分子将自己以往查处违法职务活动中把握的,或许从负有查处违法、监管责任的国家作业人员处获取的别人违法头绪予以检举揭露的,不能确以为有建功体现。
违法分子亲朋为使违法分子“建功”,向司法机关供给别人违法头绪、帮忙抓捕违法嫌疑人的,不能确以为违法分子有建功体现。
五、关于“帮忙抓捕其他违法嫌疑人”的详细承认
违法分子具有下列行为之一,使司法机关捕获其他违法嫌疑人的,归于《解说》第五条规则的“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嫌疑人”:(1)依照司法机关的组织,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法将其他违法嫌疑人(包含同案犯)约至指定地址的;(2)依照司法机关的组织,当场指认、辨认其他违法嫌疑人(包含同案犯)的;(3)带领侦办人员捕获其他违法嫌疑人(包含同案犯)的;(4)供给司法机关没有把握的其他案子违法嫌疑人的联络方法、躲藏地址的,等等。
违法分子供给同案犯名字、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状况,或许供给违法前、违法中把握、运用的同案犯联络方法、躲藏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确以为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六、关于建功头绪的查验程序和详细承认
被告人在一、二审审理期间检举揭露别人违法行为或许供给侦破其他案子的重要头绪,人民法院经检查以为该头绪内容详细、指向清晰的,应及时移送有关人民检察院或许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侦办机关出具资料,标明在三个月内还不能查验并捕获被检举揭露的人,或许不能查实的,人民法院审理案子可不再等候查验成果。
被告人检举揭露别人违法行为或许供给侦破其他案子的重要头绪经查验不现实,又重复供给同一头绪,且没有提出新的根据资料的,能够不再查验。
根据被告人检举揭露破获的别人违法案子,假如已有审判成果,应当根据判定承认的现实承认是否查验现实;假如被检举揭露的别人违法案子没有进入审判程序,能够根据侦办机关供给的书面查验状况承认是否查验现实。检举揭露的头绪经查确有违法发作,或许承认了违法嫌疑人,或许构成严峻建功,仅仅未能将违法嫌疑人捕获归案的,对或许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一般要留有余地,对其他被告人原则上应酌情从轻处分。
被告人检举揭露或许帮忙捕获的人的行为构成违法,但因法定事由不追查刑事责任、不申述、停止审理的,不影响对被告人建功体现的承认;被告人检举揭露或许帮忙捕获的人的行为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惩罚,但因具有法定、裁夺从宽情节,宣告刑为有期徒刑或许更轻惩罚的,不影响对被告人严峻建功体现的承认。
七、关于自首、建功根据资料的检查
人民法院检查的自首根据资料,应当包含被告人投案通过、有罪供述以及能够证明其投案状况的其他资料。投案通过的内容一般应包含被告人投案时刻、地址、方法等。根据资料应加盖承受被告人投案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承受人员签名。
人民法院检查的建功根据资料,一般应包含被告人检举揭露资料及证明其来历的资料、司法机关的查询核实资料、被检举揭露人的供述等。被检举揭露案子已立案、侦破,被检举揭露人被采纳强制办法、公诉或许审判的,还应检查相关的法令文书。根据资料应加盖接纳被告人检举揭露资料的单位的印章,并有接纳人员签名。
人民法院经检查以为证明被告人自首、建功的资料不标准、不全面的,应当由检察机关、侦办机关予以完善或许供给弥补资料。
上述根据资料在被告人被指控的违法一、二审审理时已构成的,应当经庭审质证。
八、关于对自首、建功的被告人的处分
对具有自首、建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分、从宽处分的起伏,应当考虑其违法现实、违法性质、违法情节、损害成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片面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自首的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建功的还应考虑检举揭露罪过的轻重、被检举揭露的人或许或许现已被判处的惩罚、供给的头绪对侦破案子或许帮忙抓捕其他违法嫌疑人所起效果的巨细等。
具有自首或许建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分;违法情节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相似状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起伏要恰当宽于具有建功情节的被告人。
尽管具有自首或许建功情节,但违法情节特别恶劣、违法成果特别严峻、被告人片面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许在违法前即为躲避法令、躲避处分而预备自首、建功的,能够不从宽处分。
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建功情节,一起又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从重处分情节的,既要考虑自首、建功的详细情节,又要考虑被告人的片面恶性、人身危险性等要素,归纳分析判别,承认从宽或许从严处分。累犯的前罪为非暴力违法的,一般能够从宽处分,前罪为暴力违法或许前、后罪为同类违法的,能够不从宽处分。
在一起违法案子中,对具有自首、建功情节的被告人的处分,应留意一起违法人以及首要分子、主犯、从犯之间的量刑平衡。违法集团的首要分子、一起违法的主犯检举揭露或许帮忙司法机关抓捕同案位置、效果较次的违法分子的,从宽处分与否应当从严把握,假如从轻处分或许导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从轻处分;假如检举揭露或许帮忙司法机关抓捕的是其他案子中罪过相同严峻的违法分子,一般应依法从宽处分。关于违法集团的一般成员、一起违法的从犯建功的,特别是帮忙抓捕首要分子、主犯的,应当充分体现方针,依法从宽处分。
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假如是违法分子到案后检举、揭露别人违法行为的,是建功,关于自首和建功,需求严厉进行区别,恪守法令规则。假如你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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