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安置问题的分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4 09:52

房子征收与补偿
第九条 依照本法令第八条规则,确需征收房子的各项建造活动,应当契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证性安居工程建造、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拟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寻求社会大众定见,通过科学证明。
第十条 房子征收部分拟定征收补偿计划,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有关部分对征收补偿计划进行证明并予以发布,寻求大众定见。寻求定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寻求定见状况和依据大众定见修正的状况及时发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求征收房子,大都被征收人以为征收补偿计划不契合本法令规则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由被征收人和大众代表参与的听证会,并依据听证会状况修正计划。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子征收决议前,应当依照有关规则进行社会安稳危险评价;房子征收决议触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议。
作出房子征收决议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子征收决议后应当及时布告。布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计划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力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子征收部分应当做好房子征收与补偿的宣扬、解说作业。
房子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起回收。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子征收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