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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20:08

处理组织:按财务归属联系经管的事务处,包含企业处、外金处、农业处、教科文处、行政政法处
处理地址:广州市北京路376号
联系电话:83330055,83331868
处理依据和条件:
依据:财务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告诉》(财管字[2000]200号)、国家国资局、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处理暂行办法〉的告诉》(国资企发〔1994〕81号)(见附件)。
条件:国有股东触及股份有限公司的建立、股权转让、配股、回购、增发、质押等。
供给资料:申请报告及规则的触及相关国有股权活动的文件资料。
处理程序:国有股股东提交规则资料报财务部分提出申请,按处理权限逐级上报省级财务部分或财务部审阅。
处理时限:30个工作日
[附]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告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务厅(局)、国有资产处理局(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心企业集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股权处理工作,促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健康开展,依据政府功能改变和证券市场开展的需求,从头标准国有股权处理中的有关事项,现就有关问题告诉如下:
一、国有股权处理工作的功能区分。
依照国家所有、分级处理的准则,当地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处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务(国有资产处理,以下简称国资)部分审阅同意;国务院有关部分或中心处理企业(以下简称“中心单位”)的国有股权处理事宜由财务部审阅同意。但发行外资股(B股、H股等),国有股变现筹资,以及当地股东单位的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作转让、划转、质押担保等变化(或许或有变化购有关国有股权处理事宜,须报财务部审阅同意。详细功能区分如下:
(一)省级财务(国资)部分国有股权处理功能
当地国有资产占用单放建立公司和发行A股股票;
当地股东单位未全额认购或以非现金方法全额认购应配股份;
当地股东单位持有上市公司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发作直接或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住、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化及或有变化。
(二)财务部国有股权处理功能
中心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处理事宜;
当地股东单位触及以下行为的,由省级财务(国资)部分审阅后报财务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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