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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能在离婚前生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0 22:56
【案情】
2001年12月7日,王涛、徐琳挂号成婚。2002年12月5日,育有一子王安。之后,两边常因小事争持,后因徐琳置疑王涛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对立进一步激化,2008年7月16日,王涛、徐琳协商协议离婚,并就产业切割达到协议。其内容是:王涛将住宅出售,出售后给付徐琳16万元,徐琳收到钱后与叶涛处理离婚手续。协议签定后,两边并未到婚姻挂号机关处理离婚挂号。当月,两边分家。
王涛、徐琳两边均系南昌某单位员工,徐琳每月薪酬总收入2200元左右。坐落南昌市某小区一栋住宅及房内热水器、沙发、床、餐桌等家具系王涛婚前产业;彩电、冰箱、空调、洗衣机为徐琳婚前产业。庭审中,徐琳称夫妻共同产业现有摩托车1辆、水泵1个、手机2部、地板等。王涛认可上述资产,但表明其间的摩托车1辆系爸爸妈妈为自己所购,买水泵爸爸妈妈出了1000元。因王涛未能供给相应依据,法院对上述资产予以承认,视为夫妻共同产业。
随后,王涛诉至法院,恳求判令:离婚;孩子由原告育婴,被告每月付出育婴费600元。但徐琳表明与王涛之前签的离婚协议中的16万元王涛未能一次性给付,恳求法院判定其付出这笔金钱。
王涛、徐琳婚后两边常因小事争持,影响了夫妻感情;后因徐琳置疑王涛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导致对立进一步激化,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法院对王涛要求与徐琳离婚的诉讼恳求予以支撑。
婚姻关系停止前,两边所达到的离婚产业切割协议不能脱离婚姻关系免除这一条件而独立、提早收效,而只能在婚姻关系消除后才收效。所以,夫妻离婚产业切割协议收效前,一方当事人不能将该协议作为向对方建议权力的依据。王涛与徐琳离婚诉讼前自行签定的协议不具有法令约束力,法院对徐琳要求王涛离婚时一次性给付其16万元的恳求不予支撑。
【法院判定】
准予王涛与徐琳离婚;两边之子王安由王涛育婴,徐琳于本判定收效当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子女育婴费3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徐琳每月探望儿子王安2次,王涛应予以帮忙;坐落南昌市某小区一套住宅及房内热水器、沙发、床、餐桌等家具是王涛婚前产业,归王涛一切;彩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系徐琳婚前产业,归徐琳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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