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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免税条件消失应怎么补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1 06:02

免税条件消失是指,已享用免税的下列车辆发作转让或改动用处的: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组织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戎行武器装备订购方案的车辆;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送车辆(指:发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起重机、推土机等工程机械);
(四)防汛部分和森林消防等部分置办的、由指定厂家出产的指定类型的专用车辆;
(五)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置办的国产小汽车;
(六)长时间来华久居专家的进口小汽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置办税税收政策及征收处理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4]160号(以下简称160号告诉)规则,交税人2001年1月1日今后置办的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置办税暂行条例》免税条件的车辆,凡2005年1月1日前未处理过交税申报的,应补办交税申报手续,确认初度交税申报日期,初度交税申报日期为车辆行驶证或行车执照标示的挂号日期。
一起,160号告诉规则,对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应按规则征收车辆置办税。在计税时,对该车辆免税期间已运用年限予以扣除。具体规则为:对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度处理交税申报之日起,运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超越10年的,计税价格为0.即:免税条件消失后车辆的计税价格=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1-已享用免税年限×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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