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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独立责任的辨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1 19:54
咱们都知道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法人独立承当民事职责,并不必定就意味着排除了出资人就法人债款承当除出资以外职责的可能性。那么法人独立职责的剖析是怎样的呢?今日,听讼网小编就为您整理了“法人独立职责的剖析”的相关法律知识,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应的民事主体。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则:“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职责的安排。”法人的本质特征可以概括为:(一)法人是一种社会安排。(二)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三)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职责。[1]其间法人依法独立承当民事职责是以法人承当独立职责为保证,没有法人职责能力的保证,法人的职责也仅仅一种道德上的职责。[2]法人独立承当民事职责是法人的重要特征,也是法人准则的杰出长处,可是不管是在学术界仍是表现在立法上关于法人独立职责这一概念都存在着含混不清的内容,这一点影响着法人职责准则的完善及其优越性的发挥。因而,有必要对我国法人职责准则进行全面的检视,探求其间存在的问题,寻求处理的途径,特别是在当时《民法典》拟定之际,对这一准则研讨就更显出紧迫性。
一.我国民事职责准则的理论误区
法人准则是民法的柱石,法人的民事职责准则又是法人准则的中心。我国《民法通则》更是把能否独立承当民事职责作为判别某一集体能否获得法人资格的标志之一。然则,关于法人独立承当民事职责之概念不管在立法上仍是理论界都有含混不清的规则。把法人承当的独立职责同等与投资人的有限职责,从而使法人的概念限于投资人负有限职责的集体,不能正确表现法人独立职责的内在,并导致法人理论的紊乱。
关于法人职责准则存在的含混不清和理论误区首要包含两个方面:
(一)以为法人对外承当的独立职责是一种有限职责。
我国《民法通则》依据有无独立职责作为衡量某一集体是否为法人的必要条件之一,规则可以独立承当民事职责为法人资格应具有的条件之一,这一点毫无疑问。可是以为法人承当的民事职责便是投资人的有限职责之观念本质是混杂了法人独立的民事职责和股东有限职责这两个基本概念。这种混杂必定导致理论上的不合逻辑。法人准则中的有限职责和无限职责是特指法人安排的出资人、参加人对法人债款承当规模的有限与无限,而非指法人自身的职责。职责的有限与无限只能是法人成员职责的有限与无限。法人成员承当法人债款的依据在于其是法人成员的法律地位,而限制法人成员职责的理由则在于债款其实并非法人成员个人的债款,而是法人的债款。着重法人的职责具有独立性正是着重债款在本质上是法人的债款而非法人成员的。所谓有限职责也仅仅指法人成员的产业无非分为出资法人的产业和成员个人的产业,职责的有限与无限的分界线正在于法人成员的出资,以出资为限即为有限职责,逾越出资承当职责即为无限职责。
法人对外承当的独立职责不是有限职责。如果您还有疑问,本网站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欢迎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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