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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私自卖掉共有房屋的协议效力性如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2 11:19

夫妻一方私自卖掉共有房子的协议是否有用?
我与2003年从亲属手里买的他单位的集资楼(因欠我钱所以把房子卖给了我)生意协议上只要卖房人男方和我的签字并没有他妻子的签字。是集资楼所以其时没有处理房产证。签完合同后房子就交与我入住。2009年房产证能够一致处理啦,因房子提价了原卖房人私行把房产证处理了他们夫妻两边的姓名。现在我要求过户,他们不给予处理这种状况我曾经所签的协议是否有用?房子是否是他们夫妻共有产业只要一方签了协议我只能得到一半的房子?
律师答复:
1、首要,能够清晰的答复您,您这个案件胜诉的可能性大,原因在下文论述。
2、原则上讲,依据《婚姻法》的规则,处置房子不适用家事署理,夫妻一方处置房子应该征得爱人另一方的赞同,不然买卖行为无效。但凡事有破例,依据我国《合同法》以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则,以下存在以下几种景象,合同应该合法有用:
①假如夫妻一方构成表见署理;
②购房者归于好心获得;
③无权处置的景象下其他共有权人予以追认或许默许。
3、没有处理房产证的房产买卖是遭到法律保护的,所以本案胜诉与否的要害不在于此房子是否处理了房产证,处理到谁的名下。本案问题的要害是“男方”是否构成表见署理、您是否构成好心获得,“女方”是否对买卖行为认可或许默许。由于你们买卖的时分没有处理房产证,依据《物权法》的规则,适用表见署理或许好心获得有些勉强。可是从2003年到2009年长达六年的时刻,夫妻两边均未对买卖行为发生质疑,那么完全能够以为“女方”默许了买卖行为,为了保护买卖的安稳,实践傍边,法院一般不会判定您返还房子,相反会判定对方协助您处理过户。对此,您能够同时要求对方承当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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