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司先后和职工签合同关联公司职工工龄连续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4 22:05有的公司会改制或许其他原因,员工签定合同的时分会遇到后一次签定合同与前一次签定合同的公司目标不同。那么两公司先后和员工签合同相关公司员工工龄接连核算?在法令上有没有相关规定?现在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协助。
要看详细的状况,比方有的公司是同一个法人是相关公司,工龄接连核算。
案情回忆:两公司先后和员工签合同
1995年9月23日,陈先生到北京某日化公司作业,一向担任部门经理,薪酬发放方式为银行转账。2003年9月14日和2004年9月21日,陈先生别离与北京某日化公司签定了两次一年期限的劳作合同。陈先生最终一次与北京某日化公司签定合同的期限是自2004年9月21日起至2005年9月20日止。
就在两边实行合同至2005年8月7日时,北京某医药公司与陈先生签定了为期三年的劳作合同,合同期限自2005年8月7日起至2008年8月6日止。当天,陈先生与北京某医药公司又签定了一份岗位协议,签定该协议时陈先生的作业岗位、地址并未发生变化,他的薪酬发放也仍然是经过银行转账,并且,陈先生收取薪酬的账号与其在某日化公司是相同的。由于,让陈先生签合同的是日化公司的人事主管,所以陈先生还以为是续签。这样,当陈先生在该医药公司作业到2008年7月28日时,北京某医药公司为陈先生出具了劳作合同到期通知书,清晰奉告陈先生,该公司决议在与陈先生的劳作合同到期后将不再续签。
对此,陈先生以为,北京某日化公司与北京某医药公司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与作业地址都相同,并且两家公司运用一个账号为其发放薪酬。因而,应视为一家公司,陈先生已在公司接连作业10多年,公司应当与其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由于该公司原因没有和他续签合同,应当付出经济补偿金。所以,申述到法院,要求北京某医药公司付出其1995年9月23日到2008年8月6日的免除劳作合同经济补偿金,以及养老和赋闲稳妥丢失费等诉讼请求。
而该医药公司以为,公司与陈先生签定劳作合同的期限是2008年8月6日止。该公司依照约好现已停止了两边的劳作联系,并赞同付出其经济补偿。但由于医药公司与北京某日化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的单位,所以该公司不该承当北京某日化公司的责任。
法院判定:依法补偿劳作者相关丢失
法院审理以为,自1995年9月起陈先生到北京某日化公司上班,直到2008年7月北京某医药公司为其出具劳作合同到期通知书停止,陈先生的作业岗位、作业地址和薪酬发放方式等都没有发生变化。由于北京某日化公司和北京某医药公司都包含出资方A公司,且A公司在两家企业中的出资额份额占到80%以上,所以标明两家公司具有相关性。北京某医药公司其时在与陈先生签定为期3年的劳作合一起,既没有奉告陈先生其公司与北京某日化公司是两家独立的法人单位,也没有奉告陈先生应领先与北京某日化公司免除劳作联系。由于两家公司的法人代表相同,所以陈先生在这两家公司的工龄应当兼并核算,陈先生在公司的作业年限现已满10年,而北京某医药公司单方面未能与陈先生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作合同,所以视为两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根据以上状况,法院判定,尽管北京某医药公司给陈先生出具的是停止劳作合同通知书,但其内容本质上是免除两边之间的劳作合同,北京某医药公司就此应当根据《劳作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付出陈先生1995年9月23日至2008年8月6日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一起,鉴于北京某医药公司自2006年至2008年期间一向没有给陈先生交纳养老、赋闲稳妥,该公司应当补偿陈先生此间的养老和赋闲稳妥的丢失。
律师说法:相关公司员工工龄接连核算
本案争议的焦点本质是关于劳作者先后在两家相关单位作业,后一个用人单位是否需求继承前一个用人单位相关法令责任。表面上看,陈先生的确与北京某日化公司及北京某医药公司别离签定了劳作合同,两家公司也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以及独立对外承当民事权力和责任。但现实状况并非如此简略,这两家公司是相关公司。
一方面,北京某日化公司和北京某医药公司都包含首要出资方A公司。且陈先生在北京某日化公司和北京某医药公司的上班时间、作业地址、作业岗位等都相同,就连薪酬发放也是运用的同一个账号。并且现实上,陈先生与北京某日化公司签定的最终一次劳作合同于2005年9月20日到期,而在2005年8月在劳作合同到期停止前,北京某医药公司就与陈先生签定了新的为期3年的劳作合同,一起,并没有奉告陈先生这两家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也没有奉告其应先与北京某日化公司免除劳作联系。
其次,这两家公司的实践财物也没有清算区分,北京某医药公司就与陈先生从头树立劳作联系。而关于劳作者陈先生来说,从一开端到北京某日化公司上班,到后来和北京某医药公司签定劳作合同,都并非是由自己决议的,而是被动地接受了两家相关公司的组织。且北京某日化公司在和陈先生免除劳作联系的时分,并没有处理经济补偿金等事项,在停止原合同和签定新合一起,北京某医药公司与北京某日化公司均没有奉告陈先生相应的权力和责任。
因而,综上所剖析,北京某医药公司和北京某日化公司的行为,现实上是希望可以躲避法令责任,下降用工本钱,这一行为显然是与法令的本心相违反的。所以,依照相关的法令规定,陈先生在两家公司的工龄应该接连核算,北京某医药公司就应当继承北京某日化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实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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