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对物业不满是否可以更换物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18:13物业公司本是整体业主延聘的“管家”,是受业主的托付,协助业主处理小区、保护小区的服务机构。但实际中,许多业主常常不得不看物业的“脸色”行事。《物权法》对此作出明确规则,业主有权替换物业。
法规
业主有权挑选物业公司
《物权法》第81条、82条规则:业主能够自行处理修建物及其隶属设备,也能够托付物业服务企业或许其他处理人处理。对建设单位延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许其他处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替换。物业服务企业或许其他处理人,依据业主的托付处理修建区划内的修建物及其隶属设备,并承受业主的监督。
事例
满足的物业公司难进小区
2004年末,上海“创世纪花园 ”小区,经过公开招标选聘以最低分落选的鹏欣物业公司,以种种理由回绝移送作业,并采纳各种手法阻遏中标的物业公司进驻,业委会的作业陷入了窘境。后在当地房管部分要求下,鹏欣物业撤离小区,向业委会处理移送。
2005年7月,西安市福安花园业主委员会因不满西安福安花园物业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供给的物业服务,经业主大会讨论经过之后,决议与之解约。并与陕西爱心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爱心物业进入福安花园小区之后,福安花园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周某于2005年10月8日私自同福安花园物业签订了一份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并于2005年10月9日向爱心物业宣布解约通知书。随后,福安花园物业进入福安花园小区,强行接管了该小区的物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