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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精神损失费照赔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7 00:23

【精力丢失费】离婚后精力丢失费照赔
当在朋友的婚礼上相遇时,黄芳和王亮都确定对方便是自己要等的人。2006年10月,在相识3个月后,“一见钟情”的两个人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婚后,王亮像换了个人似的,一反婚前温善的性情,经常因一些家庭小事或酗酒后对黄芳大打出手。2007年9月,王亮喝醉后再次对黄芳拳脚相向,深恶痛绝的黄芳离家出走。在朋友的劝说下,她下决心与王亮离婚。2007年11月5日,黄芳与王亮达到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处理了离婚手续
2007年12月6日,黄芳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亮对其施行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损伤与精力遭受巨大苦楚为由,向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申述,要求王亮补偿精力危害抚慰金2万元。王亮接到法院的应诉告诉书后,感到很惊奇:已然现已协议离婚,何来精力危害补偿?他不同意补偿。
法院审理后以为,王亮与黄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亮对黄芳施行家庭暴力的行为,有医院确诊证明,有派出所的出警与询问笔录,有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证明,足以证明王亮对黄芳施行了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婚姻崩溃,王亮存在很大差错。虽然两边现已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黄芳并没有清晰抛弃危害补偿恳求权,其申述的时分也没有超越一年的除斥期,黄芳的诉讼恳求予以部分支撑。法院遂依法判定王亮补偿黄芳精力危害抚慰金1万元。(以上人物均是化名)
说法:
离婚危害补偿准则,是有爱人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差错方在离婚时对无差错方所遭受的丢失给予补偿的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七条对协议离婚后又提起危害补偿诉请作出了规则,包含:一、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处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力提出危害补偿恳求;二、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清晰表明抛弃危害补偿恳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三、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处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危害补偿,逾期则不予支撑。一年的规则归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关于间断、中止的规则。
本案中,黄芳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清晰抛弃精力危害恳求权,所以在处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内,她有权向法院申述要求精力危害补偿
【相关法律知识】
精力丢失是指因为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形成精力苦楚或使其精力利益遭到危害。我国学者曾世雄先生以为非产业上的危害,补偿抚慰金与精力危害基本上是相同的概念,(注:曾世雄《非产业上之危害补偿》,台北1989年版,第6页。)笔者亦不作区别。精力危害既可所以生理方面的,也可所以心思方面的,还可所以精力方面的。受害人既可所以自然人也可所以法人。精力上的危害不仅仅来源于加害人对受害人人身权的损害,也能够来源于对受害人产业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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