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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处理中的几个颇受争议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4 01:00
工伤处理中的几个颇受争议的问题
一、员工违背内部规则鄙人班途中遭到机动车损伤能否确定为工伤?
案子基本情况:某公司规章制度规则:“为确保员工人身安全,夜班员工下班后有必要在员工宿舍住宿,待早上7点天亮后方可回家。不听者,后果自负。”某日零时,某员工明知公司有上述规则仍鄙人夜班后回家,路上被大卡车撞死,该案子中员工违背企业内部规则能否确定为工伤?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员工违背企业内部规则鄙人班途中遭到机动车损伤能否确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王法秘函[2005]315号)中以为,员工所受损伤只需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则的“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损伤的”规则,就应当确定为工伤。
二、车辆挂靠其他单位运营车辆实践所有人聘任的司机作业中受伤能否确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2006]行他字第17号答复以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运营的,其聘任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构成了现实劳作联系,应当适用《劳作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则确定是否构成工伤。
三、从头进入劳作生产领域的离休人员能否享用工伤保险待遇?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从头进入劳作生产领域的离休人员能否享用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王法秘函[2005]310号)以为,关于离退休人员从头作业后发作工伤怎么处理问题,现行法令/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则.我以为应当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作保证不、解放军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效果的定见>的告诉》(中办发[2005]9号)的规则处理。该告诉规则:“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作业期间,因作业发作作业损伤的,应由聘任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规范妥善处理;因作业发作作业损伤与聘任单位发作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任单位之间因实行聘任合同发作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作争议裁定途径处理”
四、员工参与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遭到损伤能否确定为工伤?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员工参与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遭到损伤能否确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王法秘函[2005]311号)以为,作为单位的作业组织,员工参与体育训练活动而收到损伤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规则,确定为工伤。
五、员工因工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确定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他字第236号答复以为,员工因工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许社会保证部分供给的依据不能排除非作业原因导致逝世的,应当依据《工商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则,确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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