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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周林频谱总公司擅自使用其医疗照片制作广告侵害肖像权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19:36
    「案情」    原告:吴淑英。    原告:曹俊芳,小学教师。    被告:北京周林频谱总公司。    1991年6月初,原告吴淑英因患类风湿病在山西医学院第二隶属医院内科免疫科住院医治期间,正值周林频谱总公司在全国搞技术推广。吴淑英在该院医治的一起,曾用该公司出产的周林频谱仪对其膝关节部位进行照耀医治,病况确有好转。为了保存医疗学术材料,该院主治大夫给吴淑英拍照了三张五颜六色相片,其间有吴淑英由其女曹俊芳搀扶的相片一张,吴淑英双腿、脚的相片一张,吴淑英自己站立的相片一张。1994年3月,被告北京周林频谱总公司(以下简称周林公司)未经原告吴淑英、曹俊芳的赞同,将该三张相片印刷制作成图片广告的一部分,予以粘贴,并将其间两张相片(除上述第二张以外)搜集在《生物频谱医学创始人周林》的画册内,部分发出。被告在运用上述相片时,在相片下方将原告吴淑英的病况写为“骨关节结核患者”或“骨结核性关节炎患者”。1995年3、4月间,原告发现了该图片广告,并向有关新闻媒介进行了投诉。有关新闻媒介即将该状况发表。尔后,两边当事人经过交涉,被告向原告表明了抱歉,并由其子公司——山西周林频谱公司于1995年4月5日发出通知,将图片广告及画册上原告的相片及所配文字悉数掩盖,对触及原告消像权的图片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    两原告以被告周林公司未经自己赞同,私行将其相片揭露粘贴、发出,并将吴淑英患类风湿病说成骨关节病,侵略了她们的消像权和声誉权为理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要求被告承当民事职责,补偿经济丢失12万元。    被告周林公司答辩称:公司未经原告答应运用其相片作为广告图片的一部分,的确侵略了两原告的肖像权。但公司对此已再三抱歉并乐意承当合理的经济补偿职责,并于1995年4月中止侵权行为,采取了必定的补救措施。经与原告曹俊芳洽谈经济补偿问题,因原告提出的金额过高,而未达成协议。    审 判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未经原告答应,私行运用其相片作为广告图片的一部分,侵略了两原告的肖像权,被告对此行为应承当民事法律职责。原告诉请被告侵略其肖像权,理由正确,应予支撑,被告应酌情补偿原告的经济丢失。但原告诉请被告侵略其声誉权及要求补偿其经济丢失12万元,因理由缺少,不予满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二十条的规则,该院于1996年12月3日判定如下:    一、被告周林公司中止对两原告肖像权的损害,补偿原告吴淑英丢失3000元,补偿原告曹俊芳1000元。    二、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恳求。    宣判后,吴淑英、曹俊芳不服,以原审判定没有确定损害声誉权,没有确定侵权的规模,对承当民事职责的方法承认过少,补偿数额过低为理由,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周林公司答辩称:吴淑英、曹俊芳以为我公司损害其声誉权,缺少满足的现实根据,要求补偿经济丢失12万元没有法律根据。一起,因吴淑英、曹俊芳屡次经过舆论界否定周林频谱仪的医治作用,给我公司的经济和声誉形成了巨大的丢失。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上诉人周林公司未经上诉人吴淑英、曹俊芳的赞同,以盈利为意图,私行运用她们的肖像作为图片广告的一部分,并搜集到介绍个人成果专辑的五颜六色画册内,侵略了两上诉人的肖像权,上诉人恳求司法维护应予支撑。被上诉人侵略上诉人肖像权的行为,尽管也对上诉人的声誉有所影响,但尚不构成侵略声誉权,故本院不予确定。被上诉人图片广告的传达规模,经本庭确定,应为山西、陕西、黑龙江等北方省份及南边的云南省。上诉人建议12万元的补偿金,因为没有法律根据和满足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撑。庭审中,上诉人建议因被上诉人侵略肖像权,给其形成经济丢失8000余元,经确定,其恳求部分合理,被上诉人应酌情补偿。因为被上诉人周林公司已向上诉人赔礼抱歉,并就触及上诉人肖像权的图片广告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故一审判定周林公司承当中止损害、补偿丢失之职责,根本现实清楚,适用法律妥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五十三条榜首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二十条之规则,该院于1997年4月23日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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