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怎么确定销售收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21:17【问题】
某房地产公司与客户在2009年12月10日签定购房合同,合同总额50万元。首付20万元,在2009年12月10日交给;按揭30万元,在2010年1月20日由银行发放。请问在2009年12月31日为截止时刻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已达到出售85%的清算条件)时,清算收入金额是20万元,仍是50万元?
【回答】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承认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告诉》(国税函[2010]220号)规则,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出售发票的,依照发票所载金额承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买卖两边签定的出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承认收入。出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践丈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作补、退房款的,应在核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依据上述规则,房地产公司采纳银行按揭方法出售开发产品的,已全额开具商品房出售发票的,依照发票所载金额承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应按出售合同或协议约好的价款50万元确认收入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