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行政赔偿程序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9 13:49
发布部分: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标准行政机关的行政补偿作业,确保办案质量,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享有依法获得行政补偿的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补偿法》)、《国家补偿费用办理办法》以及其他法令、法规规则,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规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令、法规授权的行政法律安排受理的行政补偿案子。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法制作业部分、政府各部分的法制作业安排或许行政复议应诉安排是担任详细处理行政补偿作业的安排。其首要责任是:(一)受理并检查补偿恳求;(二)检查被以为侵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恰当,并就此提出定见;(三)就详细补偿方法和补偿标准提出定见;(四)了解、研讨行政补偿作业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许本部分领导提出改善行政法律作业的主张。未设立法制作业安排和行政复议应诉安排的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法律安排,应当指定有关的功能安排或许有关人员担任详细处理行政补偿作业。 第四条对依法确以为违法并给被侵权人形成危害的行政行为,被侵权人要求行政补偿的,行政补偿义务机关应当给予行政补偿。违法致害行政行为的承认途径:(一)经行政复议承认;(二)经行政诉讼承认;(三)由行政补偿义务机关依法承认。 第五条行政补偿作业遵从合法、及时、精确和便民的准则。 第六条行政补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补偿作业实施行政首长担任制。 第七条行政补偿作业安排的补偿作业人员与补偿案子有利害联系或许其他联系,或许影响公平补偿的,应当自行逃避;补偿恳求人有权恳求逃避。补偿作业人员的逃避,由补偿义务机关的担任人决议。 第八条行政补偿费用依照财务办理体制分级担负、分级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树立有财务部分和政府法制作业部分一起组成的补偿审阅小组,详细担任对行政补偿费用的审阅与监督。第二章 行政补偿恳求的受理 第九条要求行政补偿的,应当递送行政补偿恳求书。行政补偿恳求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受害人的名字、性别、年纪、作业单位和居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称号、居处和法定代表人或许首要担任人的名字、职务;(二)详细的补偿要求、事实依据和理由;(三)恳求的年、月、日。补偿恳求人书写恳求书确有困难的,能够托付别人代书;也能够口头恳求,由补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第十条行政补偿恳求的受理机关:(一)补偿恳求人独自提出行政补偿恳求的,由补偿义务机关受理。其间补偿义务机关为两个以上的,补偿恳求人能够向一起补偿义务机关中任何一个机关要求补偿,并由该补偿义务机关受理。(二)与行政复议同时提出补偿恳求的,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法令》的规则,由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受理。 相关法规: 第十一条行政补偿义务机关受理行政补偿恳求应当契合下列条件:(一)补偿恳求事项属行政补偿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