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婚前个人房产公证后,还可以转为共同财产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0 15:11
网友发问:
我与贾某1993年元旦成婚。婚前爸爸妈妈为我购买了电视机、冰箱、摩托车等价值2万余元的陪嫁品,贾某爸爸妈妈为他盖了一栋二层高楼用以婚姻。咱们约好归个人,婚后产业一起一切,并进行了婚前。近来,咱们夫妻因爱情不好洽谈离婚,但对争执不下。
我以为通过8年余,我有权分得房子一半。贾某不同意,以为婚前个人产业已约好归个人一切,并经公证不能转为。我能分得该房子一半吗?
律师回答:
最高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方针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第十二条中规则:“婚前的个人产业和两边各自所用的资产,原则上归个人一切。”一起,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的若干具体定见》第一条规则:“夫妻两边对产业归谁一切以书面方式约好的或以口头方式约好,两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好处理。”从来信看,你与贾某就原则上归个人一切的婚前个人产业归个人一切已作书面约好,且进行了婚前产业公证,因而,在离婚时应按约好处理。
你以为“通过8年余,你有权分得房子的一半”的观念是过错的,虽然依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产业切割的若干具体定见》第六条规则:“一方婚前个人一切的产业,婚后由两边一起运用、运营、办理的,房子和其它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通过8年,宝贵的生活资料通过4年,可视为夫妻一起产业。”你们现已成婚8年有余,该房子本能够“视为”夫妻一起产业;但由于你们存在婚前产业归属之约好,故只能按婚前产业公证办。也就是说,你无权分得该房子的一半。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