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多次转租应该怎样办理涉税事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13:18事例
A出资公司参加B市工人文化宫(坐落河南省)晋级改造项目出资协作。其间,沿街商业性用房项目已达到预订可运用状况,该公司拟将其悉数用于对外租借运营。该公司财会人员关于租金收入应交纳营业税的知道一起,但对是否交纳房产税却存在两种观念。一种观念以为,沿街商业房是出资公司出资建成,出资公司应是产权一切人,如租借运营,应交纳营业税,还应交纳房产税。另一种观念以为,沿街商业房是出资公司出资建成,但出资公司不是产权一切人,而是运营运用人,如租借运营,应交纳营业税,不应再交纳房产税,房产税应由产权一切人即B市工人文化宫交纳。哪种观念正确呢?
剖析
新建成的工人文化宫沿街商业性用房,如租借运营,依据营业税、房产税相关税法规则,应交纳营业税和房产税。营业税交纳好了解,只需供给应税劳务,获得收入,就应该交纳营业税。至于房产税应由谁交纳,必须先澄清沿街商业性用房的产权归谁一切。依据B市工人文化宫(甲方)和A出资公司(乙方)签定的《B市工人文化宫晋级改造项目出资协作结构协议书》第五条“本项目所需资金悉数由乙方进行出资,甲方协作乙方进行项目报建、批阅及建造过程中的联系和谐”、第六条“乙方的出资从沿街商业修建的运营收益中回收”、第八条“依据洽谈,沿街商业性用房建成后,修建物一切权归甲方,乙方具有上述商业房35年的运营权,即自20××年10月1日起至20××年9月30日止。期满后,乙方应将其无缺交给甲方”等条款规则,明显,工人文化宫沿街商业性用房的产权是归甲方(B市工人文化宫)一切,乙方(A出资公司)仅具有商业房35年的运营权。
依据上述协作结构协议条款规则,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国有土地运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法释[2005]5号)第十四条规则,本解说所称的协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缔结的以供给出让土地运用权、资金等作为一起出资,同享赢利、共担风险协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第十五条规则,协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有房地产开发运营资质的,应当确定合同有用。当事人两边均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运营资质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第二十四条规则,协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好供给土地运用权的当事人不承当运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则,协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好供给资金的当事人不承当运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子的,应当确定为房子买卖合同。第二十六条规则,协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好供给资金的当事人不承当运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钱银的,应当确定为告贷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则,协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好供给资金的当事人不承当运营风险,只以租借或许其他方式运用房子的,应当确定为房子租借合同。因为B市工人文化宫晋级改造项目完成后的土地运用权和修建物(含商业房)一切权均为甲方具有,供给出资的乙方仅是获得商业房35年的运营权,未发作《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则的转让无形资产和出售不动产的行为,且甲乙两边均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运营资质,所以,B市工人文化宫(甲方)和A出资公司(乙方)签定的《B市工人文化宫晋级改造项目出资协作结构协议书》不是协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应当确定为《房子租借合同》,甲乙两边是租借联系。B市工人文化宫晋级改造出资协作项目不归于营业税法规中所说的协作建房行为,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告诉》(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有关协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规则。这种行为系甲方(B市工人文化宫)在必定时期内向乙方(A出资公司)转让房子运用权,归于营业税法规中所说的租借行为,乙方建造房子的出资即为预付租金,相对也是甲方的预收租金。依据营业税相关规则,甲方(B市工人文化宫)应按“租借业”项目交纳营业税,乙方(A出资公司)在享有房子运营运用权期间内,又将房子租借运营,归于转租行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告诉》(国税发[1995]76号)第五条规则,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所、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别人的行为也归于租借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借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乙方也应按“租借业”项目交纳营业税。
至于房产税应由谁交纳的问题,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一切人交纳”和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土地运用税有关方针问题的告诉》(豫税函发[1992]12号)“房子屡次转租,只就第一次租借时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再转租,不再征收房产税,可按规则征收营业税”等规则精力,B市工人文化宫(甲方)是商业房产权一切人,又是房子第一次租借人,因而,B市工人文化宫在交纳营业税的一起,应交纳房产税;而A出资公司(乙方)不是商业房产权一切人,而是房子承租人和房子转租人,不应再交纳房产税,只按规则交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