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公司设立程序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7 16:59

        [案情]       1998年2月,某电梯厂与某出资发展有限公司、某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和自然人黄某一起出资500万元,建立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分别为:黄某出资255万元,计51%股权;出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100万元,计20%股权;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出资100万元,计20%股权;电梯厂出资45万元,计9%股权。电梯有限公司拟定了公司规章,建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并经工商管理机关挂号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黄某。该公司规章规则对股东间相互转让出资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抉择,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赞同即可收效,不要求有必要整体股东赞同。2001年4月28日,电梯有限公司向工商管理机关递交了“公司改变挂号请求书”,请求改变公司居处,改变公司股东黄某为武某,一起改变法定代表人为武某。电梯厂企业担任人在该改变请求书上签名并加盖了公章,尔后未提出异议。2001年6月21日,在电梯厂未到会的情况下,前述三位股东举行股东会构成抉择并写入股东会议纪要,内容为黄某将其具有的电梯有限公司的255万元计51%的股权转让给公司外股东武某。2001年8月27日经工商管理机关赞同,公司办理了股东改变手续,领取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由武某担任。后电梯厂诉至法院,要求承认公司于2001年6月21日构成的股东会抉择无效,黄某向案外人武某转让股权无效。一审法院以该公司规章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则和电梯厂在公司改变挂号请求书上加盖公章对股权转让知情为由,断定驳回电梯厂的诉讼请求。电梯厂不服,提起上诉并提出两项上诉理由:一、三被上诉人在举行股东会议时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规章关于股东会议应告诉整体股东的规则,该抉择无效。二、三被上诉人已将股金抽回,出资不实丧失了股东资历,无权招集股东会。三被上诉人称举行股东会前已告诉上诉人,上诉人系有意不到会股东会,但对此情节,三被上诉人未提出有力根据证明。本案触及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问题,争议焦点是三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缺席的情况下,举行股东会构成的抉择的效能问题。 
[分析]
一、我国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两个实体要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法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他的现有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出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方法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必定差异。关于后者,公司法的规则相对比较清晰,在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则:“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有必要经整体股东过半数赞同;不赞同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假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赞同。”该项具体规则的立法起点是:一方面要确保股权转让方相对自由地转让其出资;另一方面考虑有限公司资合与人合的混合性,尽可能保护公司股东间的信赖根底。根据公司法的这一规则和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则,外部股权转让有必要契合两个实体要件:整体股东过半数赞同和股东会作出抉择。这是关于公司外部转让出资的根本准则。这一准则包含了以下特别内容:榜首,以人数主义作为投票权的核算根底。我国公司准则比较注重有限公司的人合要素,故采用了人数决,而不是依照股东所持出资份额为核算规范。第二,以整体股东作为核算的根本人数,而不是除转让方以外股东的过半数。第三,股东作出股权转让抉择。据此,本案不该根据其公司规章规则的本钱决方法来断定股权转让是否有用,而应以整体股东过半数赞同的规范来。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