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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22:28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第24题:
甲有乙、丙和丁三个女儿。甲于2013年1月1日亲笔书写一份遗言,写明其悉数遗产由乙承继,并签名和注下一年月日。同年3月2日,甲又请张律师代书一份遗言,写明其悉数遗产由丙承继。同年5月3日,甲因病被丁送至医院急救,甲又立口头遗言一份,内容是其悉数遗产由丁承继,在场的赵医师和李护理见证。甲病好转后出院疗养,未立新遗言。如甲逝世,下列哪一选项是甲遗产的承继权人?()
A.乙
B.丙
C.丁
D.乙、丙、丁
【答案】A
【考点】遗言的效能
【解析】《承继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则,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据此可知,代书遗言必须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而在本题中,甲只请了张律师一人代书,没有其他见证人。因而,该代书遗言无效。别的,该条第五款规则,遗言人在危殆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言。口头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殆情况免除后,遗言人可以用书面或许录音方式立遗言的,所立的口头遗言无效。本题中,甲在危殆情况免除后,未用书面或录音方式立遗言。因而,之前的口头遗言无效。所以,最终有用的遗言只要甲在2013年1月1日缔结的自书遗言,即悉数遗产由乙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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