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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3 07:47
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差人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依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差人法>的决议》批改 主席令第69号)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权
第三章 责任和纪律
第四章 安排处理
第五章 警备保证
第六章 法令监督
第七章 法令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次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公民差人的队伍建造,从严治警,进步公民差人的本质,保证公民差人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造的顺利进行,依据宪法,拟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差人的使命是保护国家安全,保护社会治安次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产业,保护公共产业,防备、阻止和惩治违法违法活动。
公民差人包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处理机关的公民差人和公民法院、公民检察院的司法差人。
第三条 公民差人有必要依靠公民的支撑,坚持同公民的密切联系,倾听公民的定见和主张,承受公民的监督,保护公民的利益,一心一意为公民服务。
第四条 公民差人有必要以宪法和法令为活动准则,毋忝厥职,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恪守指令,严厉法令。
第五条 公民差人依法实施职务,受法令保护。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公民差人按照责任分工,依法实施下列责任:
(一)防备、阻止和侦办违法违法活动;
(二)保护社会治安次序,阻止危害社会治安次序的行为;
(三)保护交通安全和交通次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安排、实施消防作业,实施消防监督;
(五)处理枪支弹药、控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令、法规规则的特种行业进行处理;
(七)保镳国家规则的特定人员,护卫重要的场所和设备;
(八)处理聚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处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居留、游览的有关事务;
(十)保护国(边)境区域的治安次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掠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实施惩罚;
(十二)监督处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作业;
(十三)辅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安排和重点建造工程的治安捍卫作业,辅导治安捍卫委员会等群众性安排的治安防备作业;
(十四)法令、法规规则的其他责任。
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公民差人对违背治安处理或许其他公安行政处理法令、法规的个人或许安排,依法能够实施行政强制办法、行政处分。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公民差人对严峻危害社会治安次序或许要挟公共安全的人员,能够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许采用法令规则的其他办法。
第九条 为保护社会治安次序,公安机关的公民差人对有违法违法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能够当场盘查、查看;经盘查、查看,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同意,对其持续盘查:
(一)被指控有违法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带着的物品有或许是赃物的。
对被盘查人的留置时刻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逾越二十四小时,在特别状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同意,能够延伸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查记载。关于同意持续盘查的,应当当即告诉其家族或许其所在单位。关于不同意持续盘查的,应当当即开释被盘查人。
经持续盘查,公安机关以为对被盘查人需求依法采用拘留或许其他强制办法的,应当在前款规则的期间作出决议;在前款规则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议的,应当当即开释被盘查人。
第十条 遇有拒捕、暴动、越狱、争夺枪支或许其他暴力行为的紧迫状况,公安机关的公民差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则能够运用兵器。
第十一条 为阻止严峻违法违法活动的需求,公安机关的公民差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则能够运用警械。
第十二条 为侦办违法活动的需求,公安机关的公民差人能够依法实施拘留、搜寻、拘捕或许其他强制办法。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公民差人因实施责任的紧迫需求,经出示相应证件,能够优先乘坐公共交通东西,遇交通阻止时,优先通行。
公安机关因侦办违法的需求,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则,能够优先运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安排和个人的交通东西、通讯东西、场所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偿还,并付出恰当费用;形成丢失的,应当补偿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的公民差人对严峻危害公共安全或许别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能够采用保护性束缚办法。需求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并及时告诉其监护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防备和阻止严峻危害社会治安次序的行为,能够在必定的区域和时刻,约束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许逗留,必要时能够实施交通控制。
公安机关的公民差人按照前款规则,能够采用相应的交通控制办法。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因侦办违法的需求,依据国家有关规则,通过严厉的同意手续,能够采用技能侦查办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公民政府同意,对严峻危害社会治安次序的突发事件,能够依据状况实施现场控制。
公安机关的公民差人按照前款规则,能够采用必要手法强行遣散,并对拒不恪守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许当即予以拘留。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处理机关的公民差人和公民法院、公民检察院的司法差人,别离按照有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实施职权。
第十九条 公民差人在非作业时刻,遇有其责任规模内的紧迫状况,应当实施责任。
第三章 责任和纪律
第二十条 公民差人有必要做到:
(一)秉公法令,就事公正;
(二)榜样恪守社会公德;
(三)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四)尊重公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 公民差人遇到公民人身、产业安全遭到侵略或许处于其他危险景象,应当当即救助;对公民提出处理胶葛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子,应当及时查办。
公民差人应当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作业。
第二十二条 公民差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分布有损国家名誉的言辞,参与不合法安排,参与旨在对立国家的聚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与停工;
(二)走漏国家隐秘、警务作业隐秘;
(三)招摇撞骗,隐秘案情,庇护、怂恿违法违法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许体罚、优待人犯;
(五)不合法掠夺、约束别人人身自由,不合法搜寻别人的身体、物品、居处或许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许讨取、收受贿赂;
(七)殴伤别人或许教唆别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分或许收取费用;
(九)承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许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许安排;
(十一)玩忽职守,不实施法定责任;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民差人有必要按照规则着装,佩戴公民差人标志或许持有公民差人证件,坚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第四章 安排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依据公民差人的作业性质、使命和特色,规则安排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
第二十五条 公民差人依法实施警衔准则。
第二十六条 担任公民差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支撑中华公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杰出的政治、事务本质和杰出的品德;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公民差人作业。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担任公民差人:
(一)曾因违法受过刑事处分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第二十七条 选用公民差人,有必要按照国家规则,揭露考试,严厉考核,择优选用。
第二十八条 担任公民差人领导职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令专业知识;
(二)具有政法作业经验和必定的安排处理、指挥才能;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经公民差人院校练习,考试合格。
第二十九条 国家开展公民差人教育事业,对公民差人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法制、差人事务等教育练习。
第三十条 国家依据公民差人的作业性质、使命和特色,别离规则不同岗位的服务年限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年纪。
第三十一条 公民差人个人或许团体在作业中体现杰出,有显著成绩和特别奉献的,给予奖赏。奖赏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颁发荣誉称号。
对受奖赏的公民差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则,能够提早提升警衔,并给予必定的物质奖赏。
第五章 警务保证
第三十二条 公民差人有必要实施上级的决议和指令。
公民差人以为决议和指令有过错的,能够按照规则提出定见,但不得间断或许改动决议和指令的实施;提出的定见不被采用时,有必要恪守决议和指令;实施决议和指令的成果由作出决议和指令的上级担任。
第三十三条 公民差人对逾越法令、法规规则的公民差人责任规模的指令,有权回绝实施,并一起向上级机关陈述。
第三十四条 公民差人依法实施职务,公民和安排应当给予支撑和帮忙。公民和安排帮忙公民差人依法实施职务的行为受法令保护。对帮忙公民差人实施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赞誉和奖赏。
公民和安排因帮忙公民差人实施职务,形成人身伤亡或许产业丢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则给予抚恤或许补偿。
第三十五条 回绝或许阻止公民差人依法实施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处理处分:
(一)公然侮辱正在实施职务的公民差人的;
(二)阻止公民差人调查取证的;
(三)回绝或许阻止公民差人实施追捕、搜寻、救险等使命进入有关居处、场所的;
(四)对实施救人、救险、追捕、保镳等紧迫使命的警车成心设置障碍的;
(五)有回绝或许阻止公民差人实施职务的其他行为的。
以暴力、要挟办法实施前款规则的行为,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民差人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一致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其他个人和安排不得不合法制作、贩卖。
公民差人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公民差人专用,其他个人和安排不得持有和运用。
违背前两款规则的,没收不合法制作、贩卖、持有、运用的公民差人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许正告,能够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保证公民差人的经费。公民差人的经费,按照事权区分的准则,别离列入中心和当地的财政预算。
第三十八条 公民差人作业所必需的通讯、练习设备和交通、消防以及派出所、监管场所等基础设备建造,各级公民政府应当列入基本建造规划和城乡建造总体规划。
第三十九条 国家加强公民差人配备的现代化建造,尽力推行、运用先进的科技成果。
第四十条 公民差人实施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准则,并享用国家规则的警衔补助和其他补助、补助以及稳妥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公民差人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用国家相同的抚恤和优待。
公民差人因公献身或许病故的,其家族与因公献身或许病故的现役军人家族享用国家相同的抚恤和优待。
第六章 法令监督
第四十二条 公民差人实施职务,依法承受公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公民差人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法令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许决议有过错的,应当予以吊销或许改变。
第四十四条 公民差人实施职务,有必要自觉地承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民差人机关作出的与大众利益有直接有关的规则,应当向大众发布。
第四十五条 公民差人在处理治安案子过程中,遇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逃避,当事人或许其法定代理人也有官僚求他们逃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许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自己或许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联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联系,或许影响案子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则的逃避,由有关的公安机关决议。
公民差人在处理刑事案子过程中的逃避,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则。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许安排对公民差人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公民差人机关或许公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指控。受理检举、指控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办,并将查办成果奉告检举人、指控人。
对依法检举、指控的公民或许安排,任何人不得限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树立督察准则,对公安机关的公民差人实施法令、法规、恪守纪律的状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法令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民差人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正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公民差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则,能够下降警衔、撤销警衔。
对违背纪律的公民差人,必要时能够对其采用中止实施职务、禁锢的办法。
第四十九条 公民差人违背规则运用兵器、警械,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违法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公民差人在实施职务中,侵略公民或许安排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应当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家补偿法》和其他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给予补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我国公民武装差人部队实施国家赋予的安全捍卫使命。
第五十二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57年6月25日发布的《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差人法令》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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