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程序中涉及的期间(汇总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1 05:413日
--对当事人提出的逃避恳求,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许书面形式作出决议。不服对逃避恳求的决议的能够向作出决议的人民法院恳求复议一次。对恳求人的复议恳求,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议,并告诉复议恳求人。
5日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述状副本发送被告。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被告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其他当事人。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被上诉人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当事人。
7日
--人民法院接到申述状,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许作出裁决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议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检查不符合申述条件的,裁决驳回申述。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决的,申述人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述或许申述。
10日
--被告应当在收到申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有关资料,并提出答辩状。
--被上诉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答辩状。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告诉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特殊情况耽搁法定期限的,在妨碍消除后的十日内,能够恳求延伸期限,由人民法院决议。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决的,有权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级人民法院决议提审或许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况紧迫的,能够将中止实行的裁决口头告诉担任实行的人民法院或许作出收效判定、裁决的人民法院,但应当在口头告诉后10日内宣布裁决书。
15日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定的,有权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0日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恳求实行其详细行政行为的案子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详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检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实行作出裁决。
60日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恳求行政机关实行法定责任,行政机关在接到恳求之日起60日内不实行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在紧迫情况下恳求行政机关实行维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责任,行政机关不实行的申述期间不受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