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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量需要什么手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30 17:24
提存是为了消除债款而设定的准则,一般是在债款人无故回绝债款人实行债款或许债款人失踪等景象下,债款人难以实行债款时恳求法院对标的物进行提存消除债款。那么提存量需求什么手续?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各位读者进行剖析回答。
一、提存的条件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矩:有下列景象之一,难以实行债款的,债款人能够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回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逝世未确认继承人或许损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认监护人;
(4)法令规矩的其他景象。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许提存费用过高的,债款人依法能够拍卖或许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二、提存的办法
提存人应在交给提存标的物的一起,提交提存恳求书。提存书上应载明提存人的名字(称号),提存物的称号、品种、数量以及债权人的名字、住址等基本内容。此外,提存人应提交债款依据,以证明其所提存之物确系所负债款的标的物;提存人还应提交债权人受领拖延或许下落不明的等致使债款人无法实行的依据。如有法院或许裁定组织的裁决书,也应同时提出。其意图在于证明其债款已契合提存要件,以便提存部分断定是否准予提存。
提存部分应当在收到恳求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许不予受理的决议。不予受理的,公证处应当奉告恳求人对不予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提存部分经过检查确认提存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明实在,提存之债实在、合法。具有提存的原因,提存标的于合同标的物相符,契合统辖规矩时,应当准予提存。
提存部分应当检验提存标的物并挂号存档。对不能提交提存部分的标的物,提存部分应当派人到现场实地检验。检验时,提存恳求人或许其代理人应当在场,提存部分的工作人员应制造检验笔录。检验笔录应当记载检验的时刻、地址、方法、参与人员,物品的数量、品种、标准、价值以及寄存地址、保管环境等内容。检验笔录应当提交提存人核对。提存部分的工作人员、提存人等有关人员应当在检验笔录上签字。对难以检验的提存标的物,提存部分可予以保全依据,并在笔录和证书中注明。对经检验的提存标的物应选用封存、托付代管等必要的保管办法。对易腐烂、易燃、易爆等物品,提存部分应在保全依据后,由债款人拍卖或许变卖,提存其价款。
三、提存量的手续
1.债款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恳求。该恳求应载明: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 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名字、地址或许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此外,债款 人应提交有关债款依据,以证明提存恳求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款的标的物,并还应提 交有关债权人拖延或许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依据。关于债款人提交的提存恳求及有关证 据,提存机关应进行检查,以决议是否应予提存。
2.债款人提交提存物。对债款人的提存恳求经检查契合提存条件的,债款人应向提存机关 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予承受并进行妥善保管。
3.提存机关颁发债款人提存证书。提存机关在收取提存恳求及提存物后,应向债款人颁发 提存证书。提存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平等的法令效力。
4.告诉债权人受领提存物。在提存时,债款人应附具提存告诉书。在提存后,应将提存通 知书送达债权人。至于告诉的职责应由谁承当,在立法上有不同的规矩。各国及各地区立法 一般规矩由债款人告诉债权人。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327条第2款规矩:“提存人于提 存后,应即告诉债权人,如怠于告诉,致生危害时,负补偿之职责。但不能告诉者,不在此限 .”《德国民法典》第374条第2款、《日本民法典》第495条第3款亦有相似规矩。我国以往 的做法是,提存发生后,提存机关负有将提存告诉送达债权人的职责,如《提存公证规矩》 第18条规矩,以清偿为意图的提存,公证处有告诉提存受领人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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