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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12个受案范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9 19:44
税务行政复议的12个受案规模包含税务机关作出的交税行为、行政许可、行政批阅行为、发票办理行为,包含出售、收缴、代开发票、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办法、强制执行办法等,相关内容请阅览下文。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交税人、扣缴义务人、交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详细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请求,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详细行政行为依法作出保持、改变、吊销等决议的活动。那么,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规模有哪些呢?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交税行为
包含承认交税主体、交税目标、交税规模、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根据、交税环节、交税期限、交税地址和税款征收方法等详细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托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批阅行为
(三)发票办理行为,包含出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办法、强制执行办法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2.没收资产和违法所得;3.中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依法实行下列责任的行为:
1.颁布税务登记证;
2.开具、出具完税凭据、外出经营活动税收办理证明
3.行政补偿
4.行政奖赏
5.其它不依法实行责任的行为
(七)税务机关作出的资历确定行为
(八)税务机关不依法承认交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揭露工作中的详细行政行为
(十)税务机关作出的交税信用等级鉴定行为
(十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告诉出入境办理机关阻挠出境行为
(十二)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详细行政行为
交税人以为税务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所根据的规则不合法,对详细行政行为请求行政复议时,能够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则的检查请求。
前款中的规则不包含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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