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通过招标竞拍等购置债权所得应不应征收所得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20:23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一份批复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个人经过投标、竞拍或其他方法置办债务今后,经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建议债务而获得的所得,应依照“产业转让所得”项目交纳个人所得税。
国税总局表明,个人经过上述方法获得“打包”债务,只处置部分债务的,以每次处置部分债务的所得,作为一次产业转让所得纳税。其应纳税收入依照个人获得的钱银财物和非钱银财物的评价价值或商场价值的合计数确认。详细到所处置债务成本费用(即产业原值),按下列公式核算:当次处置债务成本费用=个人置办“打包”债务实践开销×当次处置债务账面价值(或拍卖组织发布价值)÷“打包”债务账面价值(或拍卖组织发布价值)。
业内人士指出,“打包”债务是指包括若干债务的债务包,在处置“打包”债务的时分,要对不同的债务别离进行处理,这样处置过程中涉及到的可能是部分债务。因而,在处理个人获得“打包”债务的所得涉税问题时,就要以每次处置部分债务的所得作为一次产业转让所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