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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08:21
第二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产品上运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请求。
【释义】本条是关于同一类中不同产品运用注册商标请求的规则。
在前两条中所规则的是请求注册商标,假如是同一商标运用于不同类别的产品上,则应当按产品分类表提出请求,这便是按类请求。而在本条中所规则的是,假如商标注册请求人要将同一商标运用于同一类的不同产品上,应当怎么请求。比方,产品分类表的第十四类为贵金属及其合金以及不属别类的宝贵金属制品或镀有宝贵金属的物品,珠宝,首饰,宝石,挂钟和计时仪器。假如请求人要将同一商标运用于首饰、宝石、挂钟这三种产品上,则需要按每一种产品提出商标注册请求;一起提出运用于上述三种产品的,则应当一起请求注册;其中有一种产品现已先注册运用的,然后又要运用于其他两种产品上的,就要按不同的产品另行提出请求。请求在同一类别中的不同服务项目上运用同一商标的,也应按服务项目的不同来请求注册运用同一商标。总而言之,一份商标注册请求书,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一种产品或许一个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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