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不符合领取条件养老保险金,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9 01:02

【案情】
胡某与范某于1997年11月19日挂号成婚,1998年6月19日生育一男孩。2009年2月11日,范某申述要求离婚,同年的3月6日被驳回诉讼恳求。2009年6月8日,胡某向一审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切割产业。
依照相关法律规则,一审法院判定:一、准与胡某与范某离婚。二、范某支交给胡某住宅公房金38106.5元,限收效后30天内实行。三、婚生男孩由胡某抚育,范某每月付出827元给胡某。四、各自分住的家用电器各自一切。
胡某、范某皆不服一审判定,提起上诉。其中胡某要求分配范某的养老保险账户中的36680.88元。二审法院审理后做出部分改判,并驳回胡某关于分配范某的养老保险的恳求。
【焦点】
离婚案子中,关于尚不契合收取养老金条件的当事人账户内的养老保险金,是否应该作为夫妻共同产业进行切割?
【法官点评】
胡某要求分配的范某的养老保险账户中的36680.88元是国家征缴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是国家操控办理的,是社会保障的一个收费项目,在个人没有享用养老保险待遇之前,这笔款是由国家操控的,不归归于个人一切。而养老保险金是国家依据缴费状况,在个人享用养老保险待遇之后由国家依照社会保障体系,发给个人的金额。只要在办理了退休手续,享用了养老保险待遇之后,当事人在养老保险账户中按月收取的金钱才是养老保险金。并且养老保险金并不是对员工退休前作业的补偿,而是对员工退休后日子的基本保障。
在本案中,范某并没有实践获得养老保险金,实践上在其享用养老保险待遇之前,也不该当获得养老保险金。依据《婚姻法》第17条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薪酬、奖金收入为夫妻共同产业,但当夫妻两边或一方退休后,其收入不是薪酬收入,而是养老保险收入。《婚姻法解说(二)》第11条第(三)项规则的“男女两边实践获得或许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金”即属此景象,故本案中,所争议的36680.88元不该作为夫妻共同产业进行分配。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