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证 消防验收合格证是否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2 19:33一、案 情 原告(反诉被告)建设公司诉称:1998年8月25日,建设公司与子木公司签定了“房子租借协议书”,约好,建设公司(甲方)租借莲花广场西座地上榜首至三层和地下一层。自1998年9月1日起至1999年3月31日止,子木公司(乙方)能够进驻现场进行部分改造和精装饰,进行设备调试及试经营,自1999年4月1日起核算租期,租借期为 5年;每年租金为227万元人民币,乙方每年4月1日前和10月1日前各付出一次,每次预付金额为113.5万元,如不能按期付出租金,拖欠期内每日加收欠交租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租借期间, 甲、乙两边均不能无故免除本协议。如确有必要免除合同,违约方要以当年租金总额的两倍作为违约金赔付守约方。 协议签定后,建设公司全面实行了协议,按期将房子交给子木公司,子木公司装饰后以“子木大酒楼”的名义开业,并经营至今。但子木公司仅在1998年9月8日向建设公司付出了定金50万元,租金至今未付,己拖欠租金794.5万元。建设公司提出以下诉讼恳求: l、判令免除建设公司与子木公司于1998年8月25日签定的《房子租借协议书》,子木公司将其承租并已装饰的房子无偿返还给建设公司。 2、判令子木公司给付建设公司租金人民币794.5万元。 3、判令子木公司给付建设公司滞纳金人民币1966387元 (滞纳金暂计至2002年2月1日,自逾期之日起至实践给付之日止)。 4、判令子木公司给付建设公司违约金人民币454万元。 5、判令子木公司承当本案诉讼费。 被告(反诉原告)子木公司辩称:建设公司未及时获得房子产权证,一起不能及时供给消防检验合格证,然后导致《房子租借协议书》无效,应由建设公司承当悉数职责。建设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好供给相应的法令文件,拟将建立的“子木酒楼有限职责公司”无法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不能经营,试经营亦无法进行。建设公司的不作为现已构成违约和对子木公司权力的侵略。子木公司没有交纳租金是在建设公司违背合同约好的情况下,按照法令和两边约好,正常保护本身合法权益的行为。一起,子木公司提出如下反诉恳求: 1、恳求人民法院承认建设公司与子木公司之间签定的《房子租借协议书》无效。 2、恳求人民法院驳回建设公司的诉讼恳求。 3、恳求人民法院判令建设公司补偿子木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7 404 972.11元 (实践投入6 204 972.11元,双倍租金454万元,三年预期赢利666万元)。 4、恳求人民法院判令由建设公司担负本案诉讼费。 二、判 决 一审法院以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1、建设公司未及时获得房子产权证以及消防检验合格证是否影响租借合同的效能; 2、不能全面、及时地实行房子租借合同的职责分管问题。 一审法院以为,原告建设公司与被告子木公司所签定的《房子租借协议书》是两边的实在意思表明,不违背国家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合法有用。建设公司未及时获得房子产权证,可是产权明晰,并无争议,因而不能直接导致《房子租借协议书》无效,可是关于该合同的实行发生必定影响;建设公司应当承当相应的职责。子木公司自1998年9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止的期间内进行设备调试和试经营,处理相关的公司注册手续,子木公司在此期间内应知晓建设公司未获得租借物的产权证,可是在两年的诉讼期间内未建议权力,视为抛弃相应的胜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