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能否不准姥爷探望孙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7 02:53案情:
儿子还未满两周岁,焦某和李某就因爱情不好而闹到了法庭要求离婚。庭审中焦某坚决不赞同抚育儿子,李某赞同抚育且不让焦某承当抚育费。终究法院判定准予两边离婚,孩子由父亲李某抚育,母亲焦某有权在每月的一日探望儿子。判定收效后,焦某南下打工,三年未回家,致使焦某之父老焦也无法看到外孙。因老焦非常怀念仅有的外孙,在探望多次遭到李某回绝后便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探望外孙。
不合
就老焦是否有权探望外孙,合议庭产生了两种定见。一种定见以为,探望权只能由未直接抚育子女的父亲或母亲行使,老焦作为姥爷是无权探望的;另一种定见以为,法无明文规则即可为之,已然法令对隔辈探望无具体规则,根据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公序良俗,姥爷要求探望外孙的恳求能够得到支撑。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首要,从法理角度上讲,老焦无权要求探望孙子。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络、会晤、往来、短期共同日子的权力。《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则:“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力,另一方有帮忙的责任”。能够看出,本案中的探望权只能由孩子的母亲焦某行使,老焦在遭到直接抚育孩子的李某回绝的状况下是无权行使的。
其次,从道理角度上讲,老焦探望孙子无可厚非。计划生育方针约束一对配偶只准生一个孩子(特定状况下能够生二胎),这就意味着一对配偶、两对爸爸妈妈只是共有一个孩子。那么,当离婚状况发作后,未直接抚育孩子一方的父或母到对方家里去看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纯属人之常情,是日子之所需,精力之所要。假使这种血浓于水的亲情遭到回绝,势必会加深两个家庭的对立,影响祖孙两代人的爱情,更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再次,本案案情看似简略,但从中引发的激烈对立,却值得人们沉思。法不能悖理,理不能悖情,但是现行的《婚姻法》将探望权主体限定在不直接抚育子女的父或母规模内,使得在隔辈探望问题上发作法、理、情间的抵触,不契合我国公序良俗的法令准则。所以,笔者以为应赶快修正《婚姻法》,拓展探望权的主体规模,至少将不直接抚育子女的父或母的爸爸妈妈包括在内。只要如此才更习惯我国的国情,更契合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更有利于保护社会的调和安稳。
(作者单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相关法令知识:
探望权,又称碰头往来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络、会晤、往来、短期共同日子的权力。《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则: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力,另一方有帮忙的责任。行使探权力的方法、时刻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间断探望的权力;间断的事由消失后,应当康复探望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