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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股份公司股权质押有哪些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0 17:26
近段时刻,股票市场动摇频频极不安稳,使得股权质押面对更大的危险,那股权质押是什么意思,股份公司股权质押有哪些条件?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一、什么是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具有或有权处置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质押以其标的物为规范,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力质押。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则,债款人或许第三人能够对有权处置的且能够转让的股权出质。
二、股权质押的条件
1、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则,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要满意下列条件:
(1)向作为债务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约束。
(2)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务人以股权设质,有必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赞同,而且该赞同有必要以书面方式即股东会议抉择的方式作成。假如过半数的股东不赞同,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赞同出质。该种景象,也有必要作成股东会抉择,而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清晰约束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坚持沉默的,则视为赞同出质。
2、股份公司股权质押的条件
依据《公司法》的规则,股份公司股权质押要满意下列条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建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2)公司揭露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买卖所上市买卖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3)公司董事、监事、高档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买卖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且离任后半年内不得出质。
(4)公司不得承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三、股权质押对质权人的效能
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能,是指股权质押合同对质权人所生之权力和责任。
1、优先受偿权
包含两方面,一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务人受清偿,二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
2、质权保全权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则,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产业毁损或许价值显着削减,足以损害质权人权力的,质权人有官僚求出质人供给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供给的,质权人能够拍卖、变卖质押产业,并与出质人经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早清偿债款或许提存。这便是所谓的质权保全权。股权质押,尤其是股票质押,由于股权价值具有不安稳性,极易遭到市场行情(例如本次股灾)、公司运营情况的影响而发作较大改变,所以该质权保全权关于保护质权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当股权显着低于质押时的价值时,质权人有官僚求出质人供给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供给的,质权人能够出卖该股权,提早清偿债款。
3、转质权
依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则,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洽谈赞同的在外。出质人转让基金比例、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早清偿债款或许提存。
所以,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款,经出质人赞同,能够向第三人转质股权。
四、股权质押对出质人的效能
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
按照我国《担保法》,股权质押并不以搬运占有为有必要,而是以质押挂号为收效要件和对立要件。质押挂号仅仅将股权出质的现实加以记载,其意图是约束出质股权的转让和以此挂号对立第三人,而不是对股东名册加以改变。在股东名册上,股东仍是出质人。因而,出质人仍享有表决权。
2、余额返还恳求权
股权质权完成后,处置出质权的价值在清偿债务后尚有剩下的,出质人对质权人有恳求返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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