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00:01发布部分: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榕国税函[2002]164号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处理方法〉的告诉》(闽国税办发[2002]10号)转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履行,履行中有什么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应。附件: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处理方法》的告诉2002年4月25日闽国税办发[2002]10号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品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处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状况,仔细贯彻履行。履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反应省局。附件:制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处理方法2002年4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现发布《制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处理方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附件:制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处理方法 第一条 为加强制品油零售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处理,阻塞税收处理缝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则,拟定本方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凡经经贸委同意从事制品油零售事务,并已处理工商、税务挂号,有固定运营场所,运用加油机主动计量出售制品油的单位和个体运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第 一条所称加油站,一概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概依照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交税的告诉》(国税函[2001]882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则进行征收处理。 相关法规: 第四条 采纳一致配送制品油方法树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县市的,由总机构汇总交纳增值税。在同一省内跨县市运营的,是否汇总交纳增值税,由省级税务机关确认。跨省运营的,是否汇总交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确认。对一致核算,且经税务机关同意汇总交纳增值税的制品油出售单位跨县市分配制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 第五条 加油站不管以何种结算方法(如收取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据(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加油站出售制品油必须按不同种类别离核算,精确核算应税出售额。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据(簿)、加油卡方法出售制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 加油站应税出售额包含当月制品油应税出售额和其他应税货品及劳务的出售额。其间制品油应税出售额的核算公式为:制品油应税出售额=(当月悉数制品油出售数量-答应扣除的制品油数量)×油品单价 第七条 加油站必须按规则树立《加油站日出售油品台账》(附表1,以下简称台账)挂号准则。加油站应按日挂号台账,按日或交代班次填写,完好、具体地记载当日或本班次的加油状况,月终汇总挂号《加油站月出售油品汇总表》(附表2)。台账须按月装订成册,按管帐原始账证的期限保管,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查看。 第八条 加油站除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交税申报方法规则的申报材料外,还应报送以下材料:(一)《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附表3)或加油IC卡;(二)《加油站月出售油品汇总表》;(三)《制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附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