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处罚听证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8 20:13
劳作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
《劳作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现已1996年9月25日劳作部部长办公会议经过,现予以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部长 李伯勇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标准劳作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劳作行政部门和依法请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
县级以上劳作行政部门的法制造业安排或承当法制造业的安排担任本部门的听证作业。
劳作行政部门的法制造业安排与劳作行政法令安排为同一安排的,应遵从听证与案子查询取证责任别离的准则。
第三条 劳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歇业、撤消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议之前,应当奉告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作行政部门应当安排听证。当事人不承当安排听证的费用。
根据国务院的规则,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确认。
第四条 听证由听证掌管人、听证记录员、案子查询取证人员、当事人及其托付署理人、与案子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
第五条 劳作行政部门应当从本部门的下列人员中指定一名听证掌管人、一名听证记录员:
(一)法制造业安排的公务员;
(二)未设法制安排的,承当法制造业的其他安排的公务员;
(三)法制安排与行政法令安排为同一安排的,该安排其他非参加本案查询的公务员。
第六条 听证掌管人享有下列权力:
(一)决议举办听证的时刻和地址;
(二)就案子的现实或许与之相关的法令进行问询、提问;
(三)保护听证次序,对违背听证次序的人员进行正告或许批判;
(四)间断或许停止听证;
(五)就听证案子的处理向劳作行政部门的担任人提出书面主张。
第七条 听证掌管人承当下列责任:
(一)将与听证有关的告诉及有关资料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二)根据听证确认的根据,依法独立、客观、公平地做出判别并写出书面报告;
(三)保存与案子相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听证记录员担任制造听证笔录,并承当前款第(三)项的责任。
第八条 听证案子的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力:
(一)请求逃避权。依法请求听证掌管人、听证记录员逃避;
(二)托付署理权。当事人能够亲自参加听证,也能够托付一至二人署理参加听证;
(三)质证权。对本案的根据向查询人员及其证人进行质询;
(四)申辩权。就本案的现实与法令问题进行申辩;
(五)最终陈说权。听证完毕前有权就本案的现实、法令及处理进行最终陈说。
第九条 听证案子的当事人依法承当下列责任:
(一)准时参加听证;
(二)照实答复听证掌管人的问询;
(三)恪守听证次序。
第十条 与案子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享有与当事人相同的权力并承当相同的责任。
第十一条 劳作行政部门奉告当事人有要求举办听证的权力,能够用书面方式奉告。也能够用口头方式奉告。以口头方式奉告应当制造笔录,并经当事人签名。在奉告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一起,有必要奉告当事人要求举办听证的期限,即应在奉告后三日内提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承受劳作行政部门奉告后三日内以书面或许口头方式提出。经口头方式提出的,劳作行政部门应制造笔录,并经当事人签名。逾期不提出者,视为抛弃听证权。
第十二条 劳作行政部门担任听证的安排接到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请求后,应当当即确认听证掌管人和听证记录员。由听证掌管人在举办听证的七日前送达听证告诉书。听证告诉书应载明听证掌管人和听证记录员名字、听证时刻、听证地址、查询取证人员确认的违法现实、根据及行政处罚主张等内容。
劳作行政部门的有关安排或人员接到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请求后,应当当即奉告本部门担任听证的安排。
除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许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揭露进行。关于揭露举办的听证,劳作行政部门能够先期发布听证案由、听证时刻及地址。
第十三条 听证掌管人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自行逃避,当事人也有权请求其逃避:
(一)参加本案的查询取证人员;
(二)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许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
(三)与案子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许影响听证公平进行的人员。
听证记录员的逃避适用前款的规则。
听证掌管人和听证记录员的逃避,由劳作行政部门担任人决议。
第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听证掌管人宣告听证会开端,宣告听证纪律、奉告当事人听证中的权力和责任;
(二)由案子查询取证人员宣告案子的现实、根据、适用的法令、法规和规章,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议的理由;
(三)听证掌管人问询当事人、案子查询取证人员、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出示有关根据资料;
(四)由当事人或许其署理人从现实和法令上进行争辩,并对根据资料进行质证;
(五)当事人或许其署理人和本案查询取证人员就本案相关的现实和法令问题进行争辩;
(六)争辩完毕后,当事人作最终陈说;
(七)听证掌管人宣告听证会完毕。
第十五条 听证应当制造笔录。笔录由听证记录员制造。听证笔录在听证完毕后,应当当即交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字或许盖章。
第十六条 一切与确认案子首要现实有关的根据都有必要在听证中出示,并经过质证和争辩进行确认。劳作行政部门不得以未经听证确认的根据作为行政处罚的根据。
第十七条 听证完毕后,听证掌管人应当根据听证确认的现实和根据,根据法令、法规和规章,向劳作行政部门担任人提出对听证案子处理的书面主张。劳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则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劳作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现已1996年9月25日劳作部部长办公会议经过,现予以发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
部长 李伯勇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标准劳作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劳作行政部门和依法请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
县级以上劳作行政部门的法制造业安排或承当法制造业的安排担任本部门的听证作业。
劳作行政部门的法制造业安排与劳作行政法令安排为同一安排的,应遵从听证与案子查询取证责任别离的准则。
第三条 劳作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歇业、撤消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议之前,应当奉告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作行政部门应当安排听证。当事人不承当安排听证的费用。
根据国务院的规则,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确认。
第四条 听证由听证掌管人、听证记录员、案子查询取证人员、当事人及其托付署理人、与案子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
第五条 劳作行政部门应当从本部门的下列人员中指定一名听证掌管人、一名听证记录员:
(一)法制造业安排的公务员;
(二)未设法制安排的,承当法制造业的其他安排的公务员;
(三)法制安排与行政法令安排为同一安排的,该安排其他非参加本案查询的公务员。
第六条 听证掌管人享有下列权力:
(一)决议举办听证的时刻和地址;
(二)就案子的现实或许与之相关的法令进行问询、提问;
(三)保护听证次序,对违背听证次序的人员进行正告或许批判;
(四)间断或许停止听证;
(五)就听证案子的处理向劳作行政部门的担任人提出书面主张。
第七条 听证掌管人承当下列责任:
(一)将与听证有关的告诉及有关资料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二)根据听证确认的根据,依法独立、客观、公平地做出判别并写出书面报告;
(三)保存与案子相关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听证记录员担任制造听证笔录,并承当前款第(三)项的责任。
第八条 听证案子的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力:
(一)请求逃避权。依法请求听证掌管人、听证记录员逃避;
(二)托付署理权。当事人能够亲自参加听证,也能够托付一至二人署理参加听证;
(三)质证权。对本案的根据向查询人员及其证人进行质询;
(四)申辩权。就本案的现实与法令问题进行申辩;
(五)最终陈说权。听证完毕前有权就本案的现实、法令及处理进行最终陈说。
第九条 听证案子的当事人依法承当下列责任:
(一)准时参加听证;
(二)照实答复听证掌管人的问询;
(三)恪守听证次序。
第十条 与案子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享有与当事人相同的权力并承当相同的责任。
第十一条 劳作行政部门奉告当事人有要求举办听证的权力,能够用书面方式奉告。也能够用口头方式奉告。以口头方式奉告应当制造笔录,并经当事人签名。在奉告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一起,有必要奉告当事人要求举办听证的期限,即应在奉告后三日内提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承受劳作行政部门奉告后三日内以书面或许口头方式提出。经口头方式提出的,劳作行政部门应制造笔录,并经当事人签名。逾期不提出者,视为抛弃听证权。
第十二条 劳作行政部门担任听证的安排接到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请求后,应当当即确认听证掌管人和听证记录员。由听证掌管人在举办听证的七日前送达听证告诉书。听证告诉书应载明听证掌管人和听证记录员名字、听证时刻、听证地址、查询取证人员确认的违法现实、根据及行政处罚主张等内容。
劳作行政部门的有关安排或人员接到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请求后,应当当即奉告本部门担任听证的安排。
除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许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揭露进行。关于揭露举办的听证,劳作行政部门能够先期发布听证案由、听证时刻及地址。
第十三条 听证掌管人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自行逃避,当事人也有权请求其逃避:
(一)参加本案的查询取证人员;
(二)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许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
(三)与案子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许影响听证公平进行的人员。
听证记录员的逃避适用前款的规则。
听证掌管人和听证记录员的逃避,由劳作行政部门担任人决议。
第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听证掌管人宣告听证会开端,宣告听证纪律、奉告当事人听证中的权力和责任;
(二)由案子查询取证人员宣告案子的现实、根据、适用的法令、法规和规章,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议的理由;
(三)听证掌管人问询当事人、案子查询取证人员、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出示有关根据资料;
(四)由当事人或许其署理人从现实和法令上进行争辩,并对根据资料进行质证;
(五)当事人或许其署理人和本案查询取证人员就本案相关的现实和法令问题进行争辩;
(六)争辩完毕后,当事人作最终陈说;
(七)听证掌管人宣告听证会完毕。
第十五条 听证应当制造笔录。笔录由听证记录员制造。听证笔录在听证完毕后,应当当即交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字或许盖章。
第十六条 一切与确认案子首要现实有关的根据都有必要在听证中出示,并经过质证和争辩进行确认。劳作行政部门不得以未经听证确认的根据作为行政处罚的根据。
第十七条 听证完毕后,听证掌管人应当根据听证确认的现实和根据,根据法令、法规和规章,向劳作行政部门担任人提出对听证案子处理的书面主张。劳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则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