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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质证制度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8 21:06
在进行案子诉讼时,常常会供给依据来证明本身洁白或自己的行为观念。而依据需求核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当事人也需求对依据进行当面盘查,那么依据质证准则内容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我们介绍一下,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依据质证准则内容
质证,又称对证,是指“当事人就依据当面辫论、彼此盘查,以澄清事实的本相。”质证是普通法中的“合理法令程序”的基本内容,被普通法以为是一个公平判定最低的程序要求。关于查验依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然后确保查明案子的真实状况和正确作出判决是完全必要的,质证现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听证准则的中心,具有保证行政公平的价值。
《规矩》关于质证的规矩
榜首,《规矩》第48条规矩:“触及国家隐秘、商业隐秘和个人隐私或许法令规矩的其他应当保密的依据不得在开庭时揭露质证。”对国家隐秘、商业隐秘和个人隐私在开庭时揭露质证,有必定的道理,但对此也应做进一步限制,如危害个人隐私的案子,一般是未经赞同揭露发表别人的私人生活的隐秘,已然现已揭露,在开庭时不揭露质证也没有含义,尤其是在开庭时关于危害个人隐私形成危害结果的证明不揭露质证,便很难确认危害结果,并且对此质证也不会进一步露出受害人的隐私,因而应当归于质证的规模。同理,对商业隐秘形成危害结果也应揭露质证。
第二,《规矩》第49条规矩:“对书证、依据、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依据的原件或许原物。但有下列状况之一的在外:(一)出示原件或许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允许出示复制件或许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许原物已不存在,但有依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共同的。”该条规矩在特别状况下能够出示复制件或许复制品,但问题在于出示的复制件或许复制品其证明力是否等同于原件的证明力,或低于原件的证明力,这些仍需清晰。
第三,《规矩》第50条规矩:“质证时当事人应当环绕依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依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巨细进行质疑、阐明与争辩反驳。”该条规矩关于依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应当进行质证是必要的,但该条以为依据证明力巨细也归于质证的领域,我以为不完全稳当。由于证明力的巨细完全是法官检查判别的权限,归于认证的领域,而不是质证的目标。
第四,《规矩》第55条规矩:“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承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安排两边当事人交流依据时到会陈说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该条规矩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我国实践中证人的出庭率比较低,一些证人不愿意揭露出庭作证,希望意在不揭露的场所到会作证。规矩这一条是有利于扩展证人证言的质证规模和依据来历,但在理论上存在的问题是,庭前交流依据和开庭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庭前交流依据不具有质证功用,在此阶段也不能实行质证,不能将庭前交流依据和开庭在性质上混杂。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不只要供给相应的依据,还有依据依据进行质证,来澄清本相。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听讼网的免费法令咨询,能够协助你回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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