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19:51商标准则是商品经济的产品,它跟着商品经济的开展而不断开展。尽管据前史记载,我国是世界上最早运用商标的国家,但仅仅一种商标运用的萌发,是自然经济社会中呈现的带有商业经济颜色的交易行为的产品。我国商标准则的真实开展是在我国改革开放政策施行后。具有我国特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树立和完善为我国商标准则的开展,特别是商标专用权的行政维护供给了根底和动力。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许多大众所了解。无论是商标法令理论的完善,商标法令意识的进步;仍是商标法令准则的开展,商标法令力度的加大,我国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果。
依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则,商标权的维护施行“双轨制”,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均有权就商标侵权冒充案子作出相应的处理,这是我国商标法令准则的一大特征。实践证明,这一准则是完全契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商标局作为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办理工作的组织,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的人物也越来越重要。
一、我国商标专用权行政维护的法令依据1983年,新我国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商标法》的公布和施行为我国商标法令准则的树立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根底。尔后,我国又拟定、修改了许多有关商标专用权维护的法令、法规及规章,开始形成了一个有我国特征的商标法令准则。
(一)我国现行的商标法令体系
1.《商标法》及其施行细则《商标法》是商标专用权维护的基本法,它由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拟定,于1983年3月1日施行,力求使商标注册请求、检查、注册和维护契合国际标准。为进一步加大对商标侵权冒充行为的冲击力度,我国立法机关在1993年对该法进行了批改,并将服务商标的维护列入该法的调整规模。与《商标法》相配套的是由国务院公布的《商标法施行细则》。
2.触及商标专用权维护的其他法令在其他法令中,也有有关商标专用权维护的内容。这些法令主要有《民法通则》、《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对商标权的性质及侵略商标权的民事法令责任作了规则。《刑法》中规则了触及商标的违法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惩罚。《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对商标冒充行为进行了规则。
3.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在《商标法》公布施行后,拟定了若干相配套的行政规章。主要有《商标印制办理办法》、《驰名商标确定和办理暂行规则》、《企业商标办理若干规则》、《商标代理办理办法》等等。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及商标局还就《商标法》中没有明确规则但行政法令中亟待处理的问题拟定了许多规范性文件,其间包含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法令抵触的处理、服务商标的维护及行政法令办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