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违约金约定过高的调整方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9 21:24
一、问题的提出
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4月24日签定购货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好,由原告供应被告总价值约70万元的钢材。付款办法为货到工地付50%款,余款三个月内付清。所欠50%货款以被告所建某高楼典当。一起约好,假如被告未能在约好时刻内将所欠货款悉数付清,所欠货款按日千分之五补偿。协议签定后,原告总计供应被告钢材价值62万元,被告分三次付款15万元,尚欠47万元。被告最终一次提货时刻为2004年5月27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给付货款并依约好付出违约金。被告以为违约金约好过高,要求调整。
一、有关约好违约金过高怎么调整的不同观念
合同法第114条是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自行约好违约金且违约金能够高于实践丢失的法令依据。该条款对约好违约金过高,没有一个详细的规范,即未拟定相应的“上限”(现在为止仅有的“上限”规矩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6条规矩“当事人以约好违约金过高为由恳求削减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越构成的丢失30%为规范恰当削减……”),但能够恰当调整。但是不同的法官在详细案子的审理中,对合同法第114条2款的“恰当削减”的掌握存在认知上的不同定见。
第一种观念以为,所谓“恰当削减”是指把约好违约金作为上限,并以此为规范向下小起伏调整。
第二种观念以为,所谓“恰当削减”短少规范,无法适用,为避免法官自在裁量权乱用,应尊重合同,按约好核算违约金。
第三种观念以为,违约金的调整办法既要以补偿当事人丢失为准则,又要表现必定的惩罚性。在确认违约金的给付数额时,要考虑两边当事人的利益均衡,统筹公正准则。笔者赞同这种观念。
上述不同观念各有必定数量法官认同,构成这种困惑的始作涌者是我国现行违约金准则规划上存在的缺点。对这种缺点的重构首先要认清违约金的性质。
二、约好违约金性质的应然定位
作为合同职责之一的约好违约金,它首先是违约职责,而非侵权职责。违约职责的承当办法设定考虑的是两边利益的均衡,其方针是经过对各种违约救助的运用,以到达合同悉数实行的应然状况,既要避免违约方因违约而取得额定利益,又要补偿非违约方的实践丢失,这是合同法的实质决议的。一起我以为还要避免非违约方因对方违约而取得巨额的合同外利益。这是我国现阶段国情的需求。我国现阶段商场主体的整体法令水平不是很高,人们对商场危险的知道缺乏,在鼓舞买卖自在和买卖安稳的一起,还应有准则来束缚人们的行为,以便法官判案有科学依据。实践中违约金过高的构成并不都表现当事人的合意,有的是为了表明缔结合同的诚心,有的是急于达到合同,有的是轻信自己不会违约,有的是占绝对优势位置。例如本案违约金核算起来每日将有2000多元,一个月下来便是6万多元,这与人们怨恨的高利贷有什么区别。
笔者建议,违约金的性质应定坐落以补偿性为主,兼有必定的惩罚性。这种“补偿性”主要是补偿非违约方的实践丢失,包含可预见规矩下的等待利益。而这种“惩罚性”是有恰当极限的,是恰当的少数,不应是过高的无限的,详细掌握起来有必要详细案子详细分析。
三、调整与统筹的详细规矩规划
在现在法令、法规和司法解说有缺点或不齐备的条件下,法官应掌握违约金的性质,结合案子的不同类型,科学行使自在裁量权。笔者学习已有的为数不多的研究成果,详细合同详细分析,提出下列调整规矩,与我们商讨。
(一)假如有实践丢失的,应以高于实践丢失的一倍为判别过高规范。法官可在实践丢失额与实践丢失额两倍的起伏内,以实践丢失两倍的极限向下恰当调整。由于从语义上讲,过火高于构成的丢失中的“分”字应了解为“过了一份”,即把实践丢失看成是一份来了解,“过火”的规范天然了解成二份。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