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9 23:10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联系,这种权利义务联系是在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过程中发生的,其实质是利益联系的改动。国家向纳税人纳税,是将一部分社会产品或一部分既得物质利益从纳税人一切转变为国家一切。在这一分配联系中,剩余产品运动不过是税收分配的物质载体,税收分配不是表现物与物之间的联系,而是表现人与人之间的联系。
当税收选用标准化的法令方式时,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联系就成为一种靠权利义务的设定来维系的法令联系。国家获得社会剩余产品,纳税人向国家让度一部分既得物质利益,都不得脱离税法设定的标准的行为形式,不然将会被法令强制性地纠正。因而,税法的实质是一种标准税收分配过程中两边利益的权利义务联系。在不同社会形态中,税收的实质有所不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其税收权利义务的设定是以保护资产阶级整体利益为底子起点的,满意社会公共需求是第二位的;而在社会主义国家,则将满意社会公共需求放在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