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04:2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议》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经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4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经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正: 一、将第九十一条修正为:“饮酒后驾驭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驭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驭机动车被处分,再次饮酒后驾驭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撤消机动车驾驭证。 “醉酒驾驭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束缚至酒醒,撤消机动车驾驭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从头获得机动车驾驭证。 “饮酒后驾驭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撤消机动车驾驭证,五年内不得从头获得机动车驾驭证。 “醉酒驾驭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束缚至酒醒,撤消机动车驾驭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从头获得机动车驾驭证,从头获得机动车驾驭证后,不得驾驭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许醉酒驾驭机动车发作严重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撤消机动车驾驭证,毕生不得从头获得机动车驾驭证。” 二、将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修正为:“假造、变造或许运用假造、变造的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驭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拘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假造、变造或许运用假造、变造的查验合格标志、稳妥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拘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运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挂号证书、号牌、行驶证、查验合格标志、稳妥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拘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原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作为第四款。 三、本决议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本决议作相应的修正,从头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