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05:30发布部分: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渝国税发[2005]25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现将《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以下简称《管理方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状况,对有关具体操作问题作如下弥补,请同时按照履行。一、按照《管理方法》规则,重庆电力公司所属跨区县电力分公司应属地进行交税申报(一)重庆电力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供电企业:城区供电局、沙坪坝供电局、杨家坪供电局、南岸供电局、江北供电局、北碚供电局、綦南供电局、长命供电局、永川供电局、万州供电局、璧山供电局、江津供电局,由市局测算确认预征率在非独立核算供电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按预征率申报交税。(二)重庆电力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的重庆发电厂,不能独自核算上网电量的售价款,由重庆市电力公司一致核算电力产品出售收入,重庆发电厂仍应按核定的定额税率在所在地税务机关预征增值税。(三)上述单位预缴的增值税由其从属联系的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重庆电力公司,按《管理方法》规则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处理增值税结算交纳。(四)按上述方法交税后触及税收收入的搬运,由市局对税收方案作相应的调整。二、《管理方法》中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具有一般交税人资历或具有一般交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出产出售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一般交税人的核算方法核算增值税”,该条所指非独立核算发电企业,是总机构在重庆市外的,要求有必要独自核算出企业发电环节出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按规则征收增值税。三、《管理方法》中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区县级供电企业”是指独立核算供电企业所属的跨区县非独立核算(二级核算)单位,可以核算出售额的,不包含非独立核算(二级核算)以下跨区县的变电所(站)或供电所(站)。四、为了便于税务机关对跨区县所属按预征率或预征定额交税的发、供电企业管理和交税申报操作,实施按预征率或预征定额交税的发、供电企业,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则在所在地处理税务挂号和一般交税人确认手续,进行增值税交税申报以及在所在地归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领购并运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所在地进行抄报税处理。普通发票的领购、运用仍按原方法由总机构一致印制或领购。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所属的跨区县非独立核算(二级核算)单位,在其属地按预征率或预征定额方法申报交纳增值税税款。增值税交税申报表的填写,按《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从头修订<增值税一般交税人交税申报方法>的弥补告诉》(渝国税函(2003)544号)规则填写。五、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各地有必要要求交税人树立《电费保证金挂号备检簿》(见附件),收取电费保证金单据上须注明保证金收取约好期限,未填收取约好期限的一概并入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六、价外费用中除向用户收取的乡村电网保护费(包含低压线路损耗和保护费以及电工经费),依据《关于免征乡村电网保护费增值税问题的告诉》(财税字(1998)47号)规则属免征增值税之外,交税人出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基金或费用,按照电力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七、预征率或预征定额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依据发、供电企业的税负状况一致测算确认,原则上每年测算一次,没有特别改变不作调整,不再另行发文告诉。从2006年1月1日起预征率或预征定额暂按以下方法履行:(一)重庆发电厂的发电环节在发电厂所在地税务机关按当期上网电量依预征定额每7元/千千瓦时申报交税。(二)重庆市电力公司的供电环节所属沙坪坝供电局、杨家坪供电局、南岸供电局、江北供电局、北碚供电局、綦南供电局、长命供电局、永川供电局、万州供电局、璧山供电局、江津供电局的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据当期获得的电价收入,按3%的预征率申报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