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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必备条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7 01:25
一、稳妥合同应当包含下列事项:(一)稳妥人称号和居处;(二)投保人、被稳妥人称号和居处,以及人身稳妥的受益人的称号和居处;(三)稳妥标的;(四)稳妥职责和职责革除;(五)稳妥期间和稳妥职责开端时刻;(六)稳妥价值;(七)稳妥金额;(八)稳妥费以及付出方法;(九)稳妥金补偿或许给付方法;(十)违约职责和争议处理;(十一)缔结合同的年、月、日。二、投保人和稳妥人在前条规则的稳妥合同事项外,能够就与稳妥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好。三、在稳妥合同有用期内,投保人和稳妥人经洽谈赞同,能够改变稳妥合同的有关内容。 改变稳妥合同的,应当由稳妥人在原稳妥单或许其他稳妥凭据上批注或许附贴批单,或许由投保人和稳妥人缔结改变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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