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如何处理股权转让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6 16:31
近几年来,跟着市场经济的健全与完善,人们在经济领域的往来与协作也日趋频频,特别是在公司存续进程中,常常或许发作股东之间或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的状况,因而而引发的股权转让胶葛案子也而日益增多。自2002年以来,我院共受理、审结股权转让胶葛案子约63宗,其间大多数案子触及到的是有限职责公司股东之间或股东与非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问题。可是,由于立法上的遗漏,以及准则规划及其他方面的原因,在审判实践中处理此类案子时遇到了一些疑难问题。在此,咱们企图在总结、分析此类案子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研讨,以期为更好地审理此类案子及完善立法供给一点思路。
一、股权转让胶葛案子的基本状况
近年以来,转让胶葛案子越来越多,从案子的类型及审理状况看,首要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特色:
1、从涉诉公司性质来看,股权转让首要发作于有限职责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及其它性质的企业法人相对较少发作股权转让胶葛;
2、从转让主体来看,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及股东与非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各分秋色;
3、从诉的品种来看,要求承认股权转让合同效能的承认之诉、要求给付转让款的给付之诉及要求吊销股权转让合同的改变之诉均有存在;
4、从案子触及的问题来看,首要会集在股权转让违背法定程序、股权转让未经工商改变挂号、股权转让人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及股权转让导致一人公司存在等几种状况上;
5、从审理成果来看,一般承认股权转让合同有用的居多。在单个状况下,比方转让人抽逃出资而未奉告受让人,受让人以诈骗为由要求吊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也会取得支撑。
二、股权转让胶葛中存在的若干疑难问题及其处理
由于我国相关法令法规尚不健全,在我院审理股权转让胶葛案子进程中常常会遇到不少疑难问题,首要触及股权的承认问题、股权转让合同效能问题及股权转让导致一人公司存在的问题,详细有以下几种状况:
(一)股权怎么承认的问题。股权是指股东按其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所享有的财物获益、严重决议计划和挑选管理者等权力。股权是股权转让的条件,转让人如不享有股权,天然不能进行股权转让。承认股权的存在,是检查股权转让效能的先决条件。在审判实践中,绝大多数转让人都是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及工商挂号载明的、并享有公司合法股权的股东,但在极少数案子中,遇到了这样一种状况:转让人与其他股东一起出资建立了公司,可是由于各种原因,整体股东一起约好不将转让人的名字载入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挂号材料,后来转让人将股权进行转让。在这种状况下怎么承认股权的存在并从而断定股权转让的效能?根据《公司法》第22条规则,公司章程应记载股东名字或称号;根据第32条规则,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股东的名字或称号及股东的出资额。从上述规则来看,一般状况下,承认股东是否享有股权,应从其是否实践出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名册上是否记载其名字或称号等几个方面进行调查。就上述状况下,转让人是否享有股权,咱们应该视股权转让是在股东间进行仍是股东与非股东间进行而定。假如股权转让是在股东间进行的,尽管转让人的名字或称号并未记载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也未在工商管理部门挂号,可是由于整体股东对转让人是本质意义上的股东并无贰言,咱们也应承认其股东的身份及其享有的股权;假如股权转让是在股东与非股东间进行的,即便转让人实践出资了,咱们也不能承认其享有股权,由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挂号材料上未记载其名字或称号,其身份对外没有公示,也就不具有公信力,受让人能够以此进行抗辩。当然,假如受让人明知转让人股东的身份没有公示,经其他股东附和,依然乐意与其买卖,咱们就应当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承认并保护既有的买卖。
(二)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问题。在我院审理的股权转让胶葛案子中,以这类问题最为杰出。无论是转让人仍是受让人,当其以为转让合同对其晦气时,常常会以股权转让违背法定程序或未经股东改变挂号,受让人更多地则是以转让人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为由,要求承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是要求吊销合同。
1、未经整体股东过半数附和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的效能问题。
《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则: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有必要经整体股东过半数附和;不附和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假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附和转让。但在实践中,常常会发作未经整体股东过半数附和而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状况,这时股权转让的效能怎么便成为两边争议的焦点。
在这种状况下一般又分为两种景象:一种是两边对法令规则的“过半数”了解纷歧,即一方以为是整体股东人数过半数,另一方则以为是整体股东出资份额过半数;另一种是未经股东过半数附和而转让股权的,两边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存在争议。
首要,咱们以为对《公司法》规则的“过半数”应了解为整体股东人数的过半数,而非出资份额的过半数。理由如下:榜首,从文义解说的视点来看,“整体股东过半数”只能是股东人数的过半数;第二,此条是规则在《公司法》“有限职责公司的建立和组织机构”一章中,咱们知道,有限职责公司不只具有“资合”的性质,更首要的是具有“人合”的性质,而此条对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予以约束的原因就在于有限公司职责公司的“人合”性,意图在于保护公司股东之间的信赖及安稳联系。
再者,未经整体股东过半数附和,股权转让是否就当然无效?明显,未经整体股东过半数附和而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因违背法令的上述规则,不或许是具有彻底效能的法令行为,但咱们以为也不能因而就承认该行为是彻底无效的行为。《公司法》第35条对股权转让的程序进行规则,其初衷是为了保证股权转让的顺利进行,而不是为了约束股权转让,所以,不该由于程序上的缺点而影响当事人实体上的权力。并且,其他股东附和股权转让,既能够在股权转让合同签定前,也或许会在股权转让发作后表明追认,在其他股东未清晰表明不附和转让前,还存在其他股东附和转让,或虽不附和转让但也不附和购买而视为附和转让的或许性。在这种状况下,假如一概承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或许会危害其他股东追认附和转让的权力;从社会效益的视点看,也不符合社会活动的经济与功率准则,晦气于社会资源的优化装备。
2、未处理股东改变挂号时的效能问题。
在实践中,由于状况复杂,特别是公司常常怠于实行股东改变挂号的责任,或许会呈现转让人与受让人已签定了股权转让合同,并且现已部分或许彻底实行了合同责任,但并未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股东的改变挂号。我国《公司挂号法令》第31条规则,有限职责公司改变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作变化之日起30日内请求改变挂号,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许天然人的身份证明。对此规则,实践中并无争议,问题在于,假如未处理股东改变挂号是否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公司法》对此并未清晰规则。在审判中存在两种定见:一种定见以为股权转让未经挂号就应承以为无效;另一种定见以为股东改变挂号并不是股权转让合同收效的要件,也不会影响股权转让的效能。
咱们比较附和第二种定见,由于股权转让合同作为一份合同,首要应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则。《合同法》第44条规则:“依法建立的合同,自建立时收效。法令、行政法规规则应当处理同意、挂号等手续收效的,依照其规则。”股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就股权的转让到达共同意思表明,股权转让合同就建立,而现行法令法规并无规则,股权转让须经挂号始收效,所以,股权转让合同应自建当即发作法令效能。而股东改变挂号是对现已发作股权转让现实的承认,要在股权转让合同收效并实行后才可进行。处理股东改变挂号首要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求,其功用是使股权的变化发生公示的效能。假如以股东改变挂号作为股权转让合同收效的要件,则合同永久也无法收效,由于股东改变挂号有必要以股东的确现已改变也即股权转让合同现已收效为条件,假如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收效又要以是否处理股东改变挂号为要件,就会发生逻辑上的悖论。质言之,股权转让合同的收效与股东改变挂号是两个层面上的问题,两者在次序上具有先后之分,在审判中不该以次序在后的股东改变挂号否定次序在前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
3、股权转让人不实出资或抽逃出资时的效能问题。
要处理股东不实出资或抽逃出资是否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能问题,首要需求处理的是不实出资或抽逃出资的现实是否影响股东的权力。《公司法》第27条规则:“股东应当足额交纳公司章程中规则的各自所认缴的资额。……股东不依照前款规则交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交纳出资的股东承当违约职责”。第198条规则:“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给钱银、什物或未搬运财产权,虚伪出资,诈骗债务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第199条规则:“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建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根据上述规则,咱们能够以为,股东并不因不实出资或是抽逃出资而损失股东权。并且,股东权的承认,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为准,由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具有公示的效能,受让人有理由依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来承认股东的身份。据此,承认股东是否享有公司的股权,应以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为根据,而不是看股东是否出资,出资是否到达其所认缴的数额以及出资后是否抽逃出资。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