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芝霞诉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上诉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0 05:2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定书
(2005)沪二中行终字第195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南路865号。法定代表人祝均一,上海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托付代理人张洪喜,男,上海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托付代理人辜鸿鹄,男,上海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上诉人章芝霞因劳作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5)黄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章芝霞,被上诉人上海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作保障局)的托付代理人张洪喜、辜鸿鹄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原审法院查明:章芝霞于2004年10月29日收到上海市卢湾区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卢劳认(2004)字第0215号工伤确定书,工伤确定书中奉告章芝霞恳求行政复议的权力及期限。章芝霞于2005年1月13日向市劳作保障局恳求行政复议,市劳作保障局经审查于1月17日作出沪劳保复不受字[2005]第6号不予受理决议,并于次日将书面决议送达章芝霞。章芝霞不服,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吊销市劳作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议。原审法院以为:章芝霞不服上海市卢湾区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确定,依法应自知道该确定定论之日起六十日内恳求行政复议。章芝霞于2004年10月29日收到工伤确定书,知道提出行政复议的权力和期限,但章芝霞直至2005年1月13日才提出行政复议恳求,超越了行政复议的恳求期限。市劳作保障局作出不予受理决议,确定现实清楚,依据充沛,适用法律正确。章芝霞提出的理由不归于不可抗力或许其他合理的耽搁法定期限的理由。遂判定:保持市劳作保障局2005年1月17日作出的沪劳保复不受字[2005]第6号不予受理决议。判定后,章芝霞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章芝霞上诉称:上诉人对上海市卢湾区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确定中,将卢湾教育后勤保洁公益服务社(以下简称卢湾服务社)确定为用人单位存有贰言。因为卢湾服务社在2004年12月20日之后,不再给予上诉人工伤待遇,上诉人这时认识到用人单位主体不符,当即向被上诉人提起复议恳求。上诉人的状况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则的“其他合理理由耽搁法定恳求期限的”,上诉人的恳求并未超越期限。故恳求二审法院吊销原审判定及被上诉人作出的沪劳保复不受字[2005]第6号不予受理决议。被上诉人市劳作保障局辩称: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恳求复议时,已超越了法律规则的恳求复议期限,被上诉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作出不予受理决议,契合法律规则。恳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保持原判。被上诉人为证明其作出的不予受理决议合法,向法院供给了以下现实依据和法律依据:1、行政复议恳求书,证明上诉人于2005年1月13日向被上诉人提出复议恳求;2、不予受理决议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被上诉人于2005年1月17日作出不予受理决议,并于次日将书面决议送达上诉人;3、工伤确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上诉人于2004年10月29日收到上海市卢湾区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确定书,工伤确定书中奉告了上诉人恳求行政复议的权力和期限;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则。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供给依据的实在性无贰言。上诉人以为被上诉人适用法律过错,上诉人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则的因“合理理由耽搁恳求期限的”景象,上诉人的行政复议恳求并未超越期限。本院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供给的依据实在合法,与案子待证现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用。原审法院确定现实清楚,本院予以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