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报与区分外汇账户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8 08:08发布部分: 国家外汇处理局发布文号: 汇传(1996)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方案单列市财务厅(局):依据审计署关于1996年国家财务预算执行状况的审计陈述,现在当地财务预算处理中杰出存在三个问题:一是违背有关规则,私行将预算内收入转到预算外;二是经过隐秘截留和退库等不正当手段,将预算收入转作财务周转金;三是部分区域财务周转金本金规划超越规则的规范。国务院要求当即予以纠正。现就有关详细事项告诉如下:一、凡违背有关规则将预算收入转到预算外的,一概整理退回预算内;应纳未归入预算内的,必须按规则归入预算内;已作财务周转金放款的,要按告贷合同活跃收回、清退。二、财务周转金本金超规划的区域,要严格执行《当地财务周转金处理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则,一概不得新增周转金本金,并拟定切实可行的周转金紧缩方案,以便将周转金规划控制在规则规范内。三、请各地依据上述要求,在年末曾经完结预算收入的清退作业,并将有关状况及财务周转金本金规划紧缩方案上报我部。国家外汇处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方案单列市、经济特区别局,哈尔滨、沈阳、长春、杭州、济南、武汉、南京、成都、西安分局:依据国家外汇处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银行结售汇的有关文件规则,现将企业申报与区别外汇账户中的有关问题告诉如下:一、请各分局抓住处理企业账户申报与区别作业,必须于1996年9月30日完结,对遗留问题过后再行处理。二、对未处理申报与区别的外汇账户,别离处理如下: 1.未经同意保存的空户,从10月1日起由开户银行处理账户销户手续; 2.对未经同意保存的外汇账户,企业应自10月1日起至10月15日止将余额划入相应的经同意保存的外汇账户,期间,外汇局对该类账户的出入实施监管;企业逾期未处理划转手续的,开户银行应告诉外汇局,再由外汇局告诉开户银行对账户余额实施强制划转,一起处理撤户手续; 3.从10月1日起,外汇局对未处理账户申报与区别手续并有外汇出入发作的账户实施监管;未经外汇局同意,开户银行不得为企业处理外汇出入事务; 4.外汇局对10月1日之前未处理外汇账户申报与区别手续的企业在银行开立的睡觉户(1995年10月1日以来未有出入活动的账户)实施监管;对此类账户的处理方法国家外汇处理局将另文告诉。三、已处理外汇账户申报与区别手续的企业,其外汇结算账户余额如超越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超越部分必须在5个作业日内结汇;如不处理结汇,开户银行应告诉企业处理结汇,并陈述外汇局;外汇局对超越最高金额而不按规则结汇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处理条例》①第 三十八条第二款及《结汇、售汇及付汇处理规则》第 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则,可对其超量部分处以每日3‰的罚款。四、各分局须于1996年10月1日前将本告诉中有关问题告诉各外汇指定银行,并要求其将有关内容布告粘贴于银行经营大厅。五、各外汇指定银行必须在1996年10月30日前,将《外商投资企业未申报与区别外汇账户状况统计表》(附件一),《外商投资企业已申报与区别外汇账户状况统计表》(附件二)报当地外汇局;各分局应于1996年11月15日前,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账户申报与区别状况汇总表》(附件三)上报国家外汇处理局。六、各分局应于1996年10月5日前将9月30日账户区别状况和已申报与区别外汇账户的外商投资企业1996年6月30日的开户数及账户余额的精确数据从头电传上报国家外汇处理局。七、从1996年10月1日起,外汇调剂中心不得为未申报与区别账户的企业处理调剂外汇事务。外汇调剂中心处理外汇调剂事务也要严格执行《结汇、售汇及付汇处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