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怎样处理会计中的未摊销支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6 16:27企业间免除房子租借合同怎样处理管帐中的未摊销开销
某公司与另一公司签订了房子租借合同,租期定为三年。承租一年后,两边因故免除了合同。租借之初,该公司按用处对房子进行装饰改建,发作了一笔大额开销,公司已计入“长时间待摊费用”科目,按三年摊销,现在合同已免除,还有两年的开销未摊销,应该怎样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则,在核算应交税所得额时,企业发作的下列开销作为长时间待摊费用,依照规则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开销;(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开销;(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开销;(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时间待摊费用的开销。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规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开销,是指改动房子或许建筑物结构、延伸运用年限等发作的开销。
该公司对租借房子按用处改建,契合税法对改建开销的要求,发作的大额改建开销,按三年即合同年限摊销是契合税法规则的。对免除合同后未摊销完的开销,能够依照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法令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则,即第(二)项规则的开销,依照合同约好的剩下租借期限分期摊销。
因而,该公司因提早免除租借合同而没有税前扣除的改建开销,可在免除合同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