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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3 09:48

问题:《大连市当地税务局个人出售房子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大地税发[2006]27号)文件规则:对出售住宅后12个月内按市场价格又购房的交税人,其出售住宅已交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购房价值可悉数或部分予以退税。 自己售出自住宅完税发票日期是2008年1月16日,新购住宅合同签定日期是2008年1月16日,新购住宅为期房开发商于2008年10月23日交钥匙,现在大连市相关规则处理房子产权期限为180天。 请问:自己上述状况是否契合大地税发[2006]27号文件规则的12个月的范围内?假如契合应怎么处理个人所得税退税?
答复:依据《大连市当地税务局个人出售房子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大地税发[2006]27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则,售房时刻:为完税凭据或《个人转让房子使用权实行交税责任状况证明》上注明的时刻。购房时刻:个人经过购买方式获得房子的,依照房子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或填开时刻“孰先”的准则进行确认。
也便是依据您新购房子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或填开)时刻来断定。处理退税需到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并报送相关材料,如换购住宅的产权证、完税证明、身份证、结婚证、购房发票、房子转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子转让交纳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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