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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无证驾驶出事故 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20:37
【案情】
平南县某驾驭训练校园与贵港市某驾驭训练校园是合作关系。2009年3月12日,两所校园将其各自的学员合并以贵港市某驾驭训练校园的名义向被告稳妥公司投保了一份《集体意外损伤稳妥合同》,稳妥期限自2009年5月25日零时起至2010年3月24日二十四时止。投保人贵港市某驾驭训练校园在《投保单》加盖了贵港市某驾驭训练校园的公章。被告出具了一份《人身意外损伤投保承认卡》交黄某浩收执。2009年7月7日,黄某浩未戴安全头盔驾驭无商标一般二轮摩托车与别人驾驭的拖拉机发作交通事端而逝世,黄某浩负此事端的非必须职责。两原告作为黄某浩的法定受益人向本院提起诉讼,恳求被告补偿意外损伤稳妥金50000元。
【审判】
投保人贵港市某驾驭训练校园为被稳妥人黄某浩在被告稳妥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损伤稳妥,两边达成了稳妥合同,过后得到被稳妥人黄某浩的承认。故该稳妥合同是合法、有用的,应受法律保护。被稳妥人黄某浩因未戴安全头盔驾驭无商标一般二轮摩托车与别人驾驭的拖拉机发作交通事端而逝世,属稳妥合同约好的免责事由。因而被告不应对黄某浩的身故承当赔付稳妥金的职责。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定。驳回原告黄明杰、韦秀姬的诉讼恳求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稳妥公司是否已向投保人做出清晰阐明?应否付出稳妥金5万元给两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十七条规则,对稳妥合同中革除稳妥人职责的条款,稳妥人在缔结合一起应当在投保单、稳妥单或许其他稳妥凭据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留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许口头方式向投保人作出清晰阐明;未作提示或许清晰阐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能。本案中,投保人贵港市某驾驭训练校园在被告稳妥公司的《投保单》加盖了贵港市某驾驭训练校园的公章,被告稳妥公司出具了一份《人身意外损伤投保承认卡》交被稳妥人黄某浩收执。黄某浩也在承认卡签名承认理解承认卡的内容。也就是说,被告稳妥公司已在《投保单》上对投保人贵港市某驾驭训练校园尽到奉告职责,故原告恳求被告补偿意外损伤稳妥金50000元的诉讼恳求,法院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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