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近因原则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8 14:54摘要:近因准则是在稳妥事端引发丢失时,清晰事端原因,断定补偿职责而专门建立的一种重要准则。
一、 近因与近因准则
近因准则是一项根本稳妥准则,该准则是为了清晰承保危险与丢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确认稳妥职责而专门建立的一项根本准则。当发作稳妥事端时,以近因是否归于稳妥职责作为是否承当补偿职责的依据,对归于承保危险的近因所形成的丢失,稳妥人担任补偿;对不归于承保危险的近因所形成的丢失,稳妥人不担任补偿。可见近因准则含义严重,它将决议稳妥人是否承当补偿职责。
所谓近因是指对形成稳妥标的丢失起决议效果的,有分配力的、最有用的或是直接促进成果的原因,而不是指从表面上看在时刻上和空间上离丢失最近的原因。近因一语取自法令名词“CauseProximaetNonRemotaSpectatur”,其意为“应究审近因此非远因”即只看近因此不看远因,关于不是近因或许不起决议效果的原因便是远因。那么怎么区别近因与远因呢真实的近因是指效果上的挨近,是导致稳妥标的丢失的真实有用原因,早在1907年,英国法庭对近因所下的界说是“近因是引起一连串事情,并由此导致案子成果的能动的,起决议效果的原因。”
近因是一种原因,近因准则是一种准则,而依据近因的规范去断定数个原因中,哪个是近因哪个是远因的准则便是近因准则,近因准则确认近因,近因为近因准则供给规范,近因准则的首要方针便是:在稳妥实践中,稳妥标的的致损原因往往一果多因、十分复杂,怎么从多个原因中找出一个真实形成稳妥标的丢失的决议性原因,然后确认稳妥人是否承当补偿职责。
近因准则最早产生于稳妥业较为兴旺的英国,英国早在《1906年海上稳妥法》就以成文法方式明文建立了近因准则,该法第55条第1款规则:稳妥人对所承保危险为近因的丢失承当补偿职责,对承保危险非近因所形成的丢失概不担任。该近因准则建立后,被大都国家所选用,近一个世纪来,很多判例足以证明选用这一近因准则断定承保危险与稳妥标的丢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合理性,近因准则成为稳妥准则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根本准则。依据近因准则,稳妥人承当稳妥职责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稳妥事端归于承保危险;二是该承保危险是导致丢失的近因。对稳妥人来说,他只担任补偿承保危险作为近因所形成的丢失,关于承保危险为远因所形成的丢失,不承当补偿职责,避免了保单项下的不合理索赔;对被稳妥人来说,他可防止稳妥人以丢失原因是远因为托言,免除保单项下职责,不承当承保危险所形成的丢失。
二、近因准则在实践中的详细运用
目前我国立法上没有对近因准则做出规则,在稳妥实践中使各方当事人在处理相关事情中缺少必要的法令依据,在必定程度上影响了稳妥业务的展开和稳妥赔案的处理,但总的来说我国法令是供认和承受上述近因准则的,对涉及到稳妥事端的理赔均选用上述近因准则处理。
依据多年稳妥实践经典事例,可概括出详细运用近因准则有如下几种景象:
一是形成稳妥标的危害的原因只要一个。这个原因便是近因,只需要判别该单一原因是否归于承保危险,稳妥人职责较简略确认。
二是多种原因同时发作形成稳妥标的危害。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区别各原因在时刻上的先后顺序,依据近因准则,在多个致损原因中找出关于丢失发作具有决议性的、分配性和最有用的原因——近因,假如这个近因归于承保危险,则稳妥
人就应当承当稳妥职责,假如这个近因不归于承保危险,则稳妥人不承当稳妥职责。
三是数个原因接连发作,前因与成果间有因果关系,且因果关系未中止。在这种景象下,稳妥标的的丢失是由若干个具有因果关系的接连事端所形成的,即数个原因随开端引发原因不行避免地接连发作,后一项原因是前一项原因直接效果的成果,或后一项原因是前一项原因的天然延伸,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止过。据此,能够确认开端原因即为决议性的、分配性的原因——近因。不管后来发作的若干原因是否归于承保危险,而决议稳妥人的承保职责仅取决于这个开端发作的原因——近因。假如开端原因归于承保危险,则稳妥人承当补偿职责;反之稳妥人不承当补偿职责,这种景象可概括为典型的“链条原理”,该原理以为:从事端发作到成果,其间各种原因好像一节节的链环,假如这些链环环环相扣,联络严密的话,则这链条顶环便是导致稳妥事端发作的近因。
四是数个原因接连发作,但因果关系链中止。在这种景象下,标的的丢失是由数个原因相续发作所形成的,但开端原因与丢失成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因为新的干涉要素的介入而中止。假如新介入要素打断了前因和成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成为丢失发作的决议性的、分配性的要素,那么开端原因就被新干涉原因所替代,变成远因,而这一新的干涉要素取而代之成了近因,显着此种景象是不适用“链条原理”的,在此景象下,假如新介入要素归于承保危险则稳妥人承当稳妥职责;反之稳妥人就不承当稳妥职责。 对此类上述数个致损原因相继发作景象下,怎么建立近因这一问题,英国稳妥学家做出精辟论说:榜首种方法是从事情链上榜首件事情开端,按逻辑推理,假如开端事情导致了第二事情,第二事情又导致第三事情……如此类推,直到导致终究事情,那么开端事情便是最终事情的近因。假如在整个进程的某一阶段,链上的两个环节间没有显着的联络,那么事情链就会中止,若中止呈现,则其他新介入要素为致损近因。第二种方法是从丢失开端,逆着事情的方向,自后往前推,直至追溯到开端事情,若事情链不中止,则开端事情为近因; 若逆推中呈现中止,则新介入要素为致损近因。
三、我国近因准则缺点及立法展望
近因断定的重要性非同一般,终究哪一个是近因,哪个是远因,决议了稳妥人是否承当稳妥补偿职责,被稳妥人是否能得到补偿,这不管对被稳妥人仍是稳妥人都至关重要,但我国《稳妥法》、《海商法》均未从立法上对近因做出明文规则,自1995年6月30日我国榜首部《稳妥法》初度颁布实施到2002年10月28日从头批改并审定经过,关于在世界稳妥理赔上占有重要位置的近因准则均未论及,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大缺点。
我国《稳妥法》和《海商法》都规则关于稳妥事端形成的丢失,稳妥人应承当补偿或给付稳妥金职责,但未对近因做出规则,例如《稳妥法》第24条规则,稳妥事端发作后“对归于稳妥职责的,在与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达到有关补偿或许给付稳妥金额的协议十日内,实行补偿或给付稳妥金的职责”显着我国稳妥法是以稳妥事端是否归于稳妥人职责来确认其是否承当补偿职责的,但凡稳妥事端归于稳妥人职责的,稳妥人都要承当补偿职责。这对一果一因的断定或许较为简略。而对一果多因的景象下,依照上述条款,但凡致损原因中有一个是归于承保危险,稳妥人都要承当补偿职责,而对该承保危险到底是近因仍是远因这一关键问题却不加追查。这导致了稳妥赔案判定不一致,形成了必定司法紊乱,也在必定程度上影响了稳妥法的严肃性和司法判定的公正性。
近因准则的缺失是一个不行逃避的问题,也是急待处理的一个问题,咱们呼吁我国稳妥法立法应赶快对近因准则清晰规则,并学习世界上公认的典型判例,使稳妥赔案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法令的高度一致认识,一致判案,这将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急待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