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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不等于诉讼时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2 21:35

案例:某企业依据方针对员工的薪酬进行调整,并将成果张榜公布。员工马某称其薪酬调整有误,屡次上访要求更改其薪酬标准。在上访二年后恳求了劳作争议裁定,裁定机关以为已超越恳求裁定的时效,不予受理。马某又提起民事诉讼。从时效上说,马某的恳求能否得到法令的维护?有人以为,马某在其权力遭到危害后,一向向有关部门建议权力,契合申述时效间断和从头核算的景象,不超越法令规则的申述时效,其权力应当得到法令的维护。
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持与上述案例中相同观念的人为数不少。乃至以为,劳作争议当事人上访的行为阐明其一向在建议权力,呈现了时效间断的法令现实。笔者以为,此观念犯了将恳求劳作争议裁定的时效等同于诉讼时效的过错。因恳求劳作裁定的时效不等于诉讼时效。恳求劳作裁定的时效与诉讼时效的法令关系有相似之处,但区别是显着的。为了澄清这个问题,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剖析讨论。如有不当之处,敬请纠正:
一、二者相同的首要法令特征。
1、二者都是规则关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损失恳求依法维护其权力、并一起承当相应的法令结果的法令制度。且二者的法令结果具有接受性,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首要损失依法恳求裁定维护的权力,继而损失依法恳求审判机关司法维护的权力。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4号《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3条规则“对确已超越裁定恳求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恳求。”2、二者行使权力的起算时刻都是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3、二者都存在在特定情况下间断核算时效的规则。
二、二者不同的首要法令特征。
(一)恳求劳作争议裁定的时效与诉讼时效是不同的法令概念。
1、诉讼时效是指权力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损失恳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护其民事权力的法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章对诉讼时效的根本规则是: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起,向人民法院恳求维护民事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契合本法第136条规则景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终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妨碍不能行使恳求权的,诉讼时效间断。从间断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持续核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许赞同履行义务而间断,从间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从头核算。但从权力被损害之日起超越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维护。法令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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