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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既遂认定标准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3 18:24
关于稳妥欺诈罪既遂确定规范,世界各国虽有不同的规则,但大多数均以为稳妥欺诈罪是行为犯,也即只需施行了稳妥欺诈行为,不管是否实践骗到稳妥金,均能够视为违法既遂。例如,德国刑法规则:妄图欺诈而对火灾稳妥之标的放火或对自身载货或运费有稳妥之船只,使其淹没或 关于稳妥欺诈罪既遂确定规范,世界各国虽有不同的规则,但大多数均以为稳妥欺诈罪是行为犯,也即只需施行了稳妥欺诈行为,不管是否实践骗到稳妥金,均能够视为违法既遂。例如,德国刑法规则:妄图欺诈而对火灾稳妥之标的放火或对自身载货或运费有稳妥之船只,使其淹没或触礁。只需施行了这一行为便是违法既遂。
依据我国刑法规则,数额较大时稳妥欺诈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也即只要稳妥欺诈资产数额较大的,才构成违法,不然就不构成违法。至于什么才算稳妥欺诈违法中的 “数额较大”刑法未作明确规则。而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使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曾对稳妥欺诈罪的“数额较大” 作过解说,在没有新司法解说出台之前仍可参照履行。该司法解说第8条规则:“个人进行稳妥欺诈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稳妥欺诈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由此剖析,我国刑法将稳妥欺诈罪规则为成果犯而非行为犯。这种规则显然是从我国稳妥业现状动身而作出的。我国稳妥业尽管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投保人数、稳妥品种日渐增多,稳妥人不可能就每一项投保标的在投保时就进行细心查对验证。实践中对一些一般的险种或标的的小额投保请求一般是不进行严厉检查的,一般只依据投保人申报标的,简略地进行书面检查。只要在发作稳妥事端时,投保人、被稳妥人或受益人提出请求补偿后,稳妥公司才会对请求的标的真实状况、实践价值、发作事端的原因和性质以及实践形成丢失等状况作全面的了解。也正因为如此,稳妥欺诈往往是在稳妥公司理赔过程中甚至在理赔后才被发觉,在此之前是很难发觉投保人的欺诈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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